《稅收》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三讀通過

財政部說明,上開草案修正三大重點,其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爲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其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最後一點,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公司、機關或團體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之所得,系由公司負責人、機關或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本次修法後,將由該公司、機關或團體等本身作爲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另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予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原應於給付之日起算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與發給扣繳憑單等事宜,本次修法增訂倘前開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上開期限得再延長5日,減輕其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此外,扣繳義務人等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而須處罰者,不再按固定金額或按給付金額(扣繳稅額)之固定比率(倍數)處罰,將由稽徵機關視違章情節輕重,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給予不同程度處罰,有助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考量居住者扣繳作業系採年度申報,爲使扣繳義務人充分了解修正後規定並據以辦理扣繳作業,且相關申報書表及系統亦需配合修正,須預留適當準備期間,爰本次修正條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將於修正條文經總統公佈後,儘速報請行政院覈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