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土地稅法》修法 免徵土地增值稅範圍擴大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土地稅法》修法草案,未來非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範圍擴大。(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非都市土地於徵收前移轉,若符合交通道路、公園、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公共設施使用,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現行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依都市計劃法指定爲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爲交通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被徵收前若移轉卻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認爲,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應檢討修法。
釋憲宣告部分條文違憲後,財政部檢討「土地稅法」相關規定,並提出修法草案,針對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行政院會通過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經初審並無太大異議,立法院會今均照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條文三讀,修正重點包括增訂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要件、相關證明文件核發辦法的授權規定及定明過渡期間案件的適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