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7度叩關立法院 今完成三讀程序

立法院會今日完成《消防設備人員法》、《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摘自國會頻道)

7度叩關立法院的《消防設備人員法》,總算在今日的立法院會上完成三讀,同時三讀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明定各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爲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爲之,並訂出5年落日條款,期間允許專技人員繼續執業;消防署承諾在6個月內完備「消防設備人員施行細則」等7個子法的訂定,強化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制度,提升場所公共安全。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卡關20餘年,曾在立法院6進6出,迄今仍未完成立法,主因是牽涉消防設備師、士與建築師兩大體系「權益」,「暫行」人員的工作權與落日條款也是主要兩大爭點,而行政院2020年底再度送出草案,第7度向立院叩關,民進黨團也將此案列爲本會期修先法案,總算在今日完成立法。

《消防法》三讀條文明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爲之;其測試、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爲之;但不得由同一消防設備師同時爲之。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處罰。

《消防設備人員法》三讀條文明訂,消防設備人員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以及執行業務時收受不法之利益,或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者,應予以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2個月以上2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的懲戒處分及罰鍰。

《消防設備人員法》三讀條文也提到,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處20萬以下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爲;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但暫行人員就不在此限。

林右昌指出,感謝全體立委及朝野黨團支持,讓歷經7度叩關、長達24年的法案終於完成立法,未來消防設備人員管理將提升至法律位階,並明確規範具2年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照、加入公會才能執業,如不符資格者不得充任,且訂有相關罰則,另對於「暫行人員制度」也規範施行後的5年落日,以強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維護專業,是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內政部消防署表示,因應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偵知、滅火及人員逃生等安全設計,須有一定實務經驗消防安全設備專業人才妥善規畫,以保障民衆生命及財產安全。因此,訂定「消防設備人員法」將原「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提高至法律位階,不僅可提升消防技術服務品質、維護施工作業及民衆權利,同時也讓相關執業者的權利、義務、行爲規範有所依循。

消防署指出,《消防設備人員法》條文共50條,規範消防專技人員其執業、業務、責任、公會組設與罰則等事項。包括消防設備人員資格取得的要件、設定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或撤銷、廢止證書的情形;消防設備人員應具有2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領有執業執照,纔可執業,以及執業範圍、執照換髮等事項。

此外,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應受主管機關業務檢查,並有報告的義務,且應信守的誠信原則及社會責任等事項。消防設備人員業必歸會規範、公會組成等相關規定及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處分。消防設備人員違反規定的行政罰及懲戒罰等規定。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的設計、監造、裝置、檢修者,亦應遵循本法相關規定。

內政部消防署指出,爲完備落實本法案各項工作,後續將依附帶決議,執行各項管理細部工作,並邀集相關機關及執業團體,於6個月內共同完備「消防設備人員施行細則」等7個子法的訂定,以強化消防安全專技人員管理制度,提升場所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