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協放大招!15萬億私募基金迎新規 十大核心解讀來了

(原標題:中基協放大招!15萬億私募基金迎新規, 十大核心解讀來了!)

中國基金報記者 吳君

10月28日晚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電子合同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簡稱《辦法》),規範私募電子合同業務,這意味着15萬億的私募基金行業將跨入電子合同的新時代!

基金君瞭解到,這幾年私募行業使用電子合同的還比較多,大大提高效率,也有諸多好處。這次協會出臺新規,規範相關業務發展。關於發展電子合同的必要性,協會表示主要有四方面:一是降低合同被篡改風險;二是搭建業務落地場景,促進各主體間的市場化博弈和制衡;三是運用先進技術解決因合同引發的法律糾紛和投訴;四是節約運營成本,踐行ESG發展理念。

協會指出,以往紙質的合同,版本很難保證一致性,存在合同被篡改的風險。而且,紙質合同簽署的回收週期一般較長,迫使部分基金默認“先運作、後回收合同”,爲後期法律糾紛埋下隱患。目前部分投訴、風險處置等事項均與紙質合同管理難有較大關聯。推廣電子合同業務,可以降低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風險,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還表示,電子合同業務通過與存證機構連接,可以打通司法存證取證環節,增強司法存儲和證據效力,解決行業因合同引發的法律糾紛和投訴,提高私募基金行業事中風險研判能力,有助於穩妥處置事後風險。

該《辦法》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涵義、業務範圍、法律效力,要求電子合同服務機構保持相對獨立,與基金當事人不得爲同一機構;重點規範人員管理、系統評測與認證以及運營管理等展業條件和持續運營要求;提出數據保密傳輸備份、存儲等數據管理要求;明確對電子合同服務機構開展自律檢查、持續評估等自律管理要求;並且給予6個月的過渡期安排。

基金君根據徵求意見稿整理了十大要點,小夥伴們可以一起學習一下。

一、何爲電子合同?明確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辦法》明確,電子合同是指基金當事人之間以數據電文爲載體,並利用電子通信手段設立、變更、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電子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合同及補充協議、風險揭示書、認申購單等文件,實現合同要素字段化。

《辦法》表示,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讀:新規明確了電子合同涵義,很重要的是,明確電子合同在合同簽署、成立、生效等整體業務環節均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外,基金當事人是指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服務機構。

二、開展盡職調查 責任不因使用電子合同服務而免除

《辦法》表示,基金當事人委託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瞭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件設備、專業能力、誠信狀況等情況

基金當事人應當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基金當事人通過使用電子合同業務服務,完成特定對象確認、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反洗錢、份額登記、司法、仲裁鑑定材料出具等其他業務的,基金當事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不因使用電子合同業務服務而免除。

解讀:《辦法》規定電子合同業務參與各方權責義務,明確基金當事人與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之間爲委託代理關係。在委託代理業務前,基金當事人應當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基金當事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不因使用電子合同業務服務而免除。

三、展業要求實繳資本不低於5000萬 人員、系統、運營均有要求

《辦法》明確了電子合同業務服務的機構的展業要求,包括10項:

(一)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二)經營運作規範,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經營狀況良好,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四)組織架構完整,服務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

(五)所有直接從事電子合同業務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課程培訓。總經理、運營負責人合規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勝任相關工作需要的專業能力。其中,解聘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具有正當理由,並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協會;

(六)具備完善的防火牆、入侵檢測、數據加密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並取得公安部頒發的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備案證明以及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證名錄機構頒發的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系統應當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行業信息技術測試中心的測試,並按照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數據接口規範的要求,與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進行聯測;

(八)實現同城和異地災備,確保業務連續性和數據安全災難恢復能力應當達到國標災難恢復等級第三級(含)以上;

(九)通過滿足以上條件的現場檢查驗收;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協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解讀:新規針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的特殊性,在人員管理方面、系統評測方面、系統認證方面、運營管理方面等均提出嚴格要求,保證其專業性。值得注意的是,解聘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具有正當理由,並且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協會。

四、材料要求法律意見書、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規定團隊和崗位職責

《辦法》表示,申請開展電子合同業務服務的機構,應當提供8種材料: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系統配備情況及行業信息技術測試中心提供的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擬合作的電子合同數據存儲服務機構;

(六)法律意見書;

(七)商業計劃書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解讀:這些材料都是比較基礎的,包括法律意見書、商業企劃書等,還要有團隊設置、崗位職責等,另外包括系統運行測試報告,都是爲了規範。

五、基本業務包含身份管理、合同簽署、數據查閱等

《辦法》規定了電子合同業務應當至少包括4項內容:

(一)基金當事人身份管理,包括身份的識別、認證、變更和註銷等;

(二)電子合同簽署,包括合同簽署、合同補充、合同驗證、合同終止及合同解除等;

(三)電子合同數據查閱,包括但不限於對電子合同的在線查閱、下載等;

(四)法律法規、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業務。

解讀:新規明確了電子合同業務的基本範圍,至少包括身份管理、合同簽署、合同數據查閱等。

六、電子合同服務機構與基金當事人不得爲同一機構

《辦法》明確風險隔離要求,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與其服務的基金當事人不得爲同一機構。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自行存儲數據的,應做好業務間的風險隔離,保證數據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

規定三方互相監督要求,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的系統管理員、安全保密管理員和安全審計員權限應當相互獨立,互相監督。

解讀:新規要求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保持相對獨立,與其服務的基金當事人不得爲同一機構,這樣能夠避免發生風險。此外,從內控角度,要求系統管理員、安全保密管理員和安全審計員的權限應獨立並相互制衡。

七、明確多項技術性要求

《辦法》規定密碼算法要求,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使用國家密碼主管部門認可的密碼算法,包括但不限於雜湊算法、非對稱密碼算法、對稱密碼算法等。

還有時間戳,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採用國家授時中心認可的時間戳,滿足防重放要求。

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對登陸口令等關鍵數據採用密文存儲,並向基金當事人明確數字證書的意義和功能、使用方式、密鑰管理、丟失數字證書的後果和處理措施及法律責任等。

解讀:主要是運營管理方面的一些技術性要求,新規詳細規定了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在身份識別、合作的CA機構、數字證書安全使用和存儲、密碼算法和時間戳等技術性要求。

八、相關數據保存不少於20年 及時備份協會平臺

《辦法》規定數據存儲期限,基金當事人和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妥善保管電子合同業務相關數據,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十年。

還有數據備份與同步要求,開展電子合同業務過程產生的數據應當及時備份至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協會同步備份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以及信息報送要求,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基金服務業務自律規則的要求進行重大信息變更和定期信息報送。

解讀:新規明確數據保密、傳輸、備份、存儲等數據管理要求,基金合同作爲重要文件自銷戶起保持不少於20年,維護投資者利益。同時要求跟協會、中證登同步備份,都是爲了保護數據。

九、明確自律管理要求 對違反機構嚴格紀律處分

《辦法》提出自律檢查,協會對基金電子合同業務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協會對外公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其可以加入協會成爲會員。

還有持續評估方面,協會根據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自律規則的要求和本辦法的規定,圍繞“合規風控、人力資本、運營能力、金融科技和生態培育”五大維度,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開展持續評估。

《辦法》強調違規責任,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協會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該機構採取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對主要負責人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暫停或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解讀:新規明確對電子合同業務服務機構開展自律檢查、持續評估等自律管理要求,也提出違反規定的幾條處罰舉措,包括公開譴責、停辦業務、加入黑名單等,督促服務機構合法合規開展業務。

十、明確6個月過渡期安排

《辦法》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展電子合同的服務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要求。六個月過渡期後,如電子合同業務開展不符合或者未滿足本辦法要求的電子合同服務機構,不得新增電子合同服務業務。

解讀:爲保證電子合同業務穩定持續發展,充分考慮新老劃斷安排,明確6個月的過渡期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