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獄中“網戀”三年詐騙數十萬,受害人追問獄方責任

(原標題:罪犯獄中網戀”三年詐騙數十萬,受害人追問獄方責任

前往網戀男友王小坤”在唐山樂亭縣老家調查之前,44歲的單親媽媽周慧玲(化名)仍然抱有一絲希望:她遇到的不是騙子而是真愛。

2014年,她通過微信結識了自稱是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經濟開發區城建局副局長的“王小坤”。屏幕那頭的男子爲自己勾勒出近乎完美的人設:即將援藏的國家公務員,仕途一片廣闊;妻子和父母雙親都已在車禍中去世。

羅榮兵在獄中和周慧玲的聊天記錄截圖  本文圖片均爲受訪者提供

周慧玲很快被“征服”,縱使素未謀面,二人卻建立起戀愛關係。此後三年,“王小坤”不斷向周慧玲要錢,理由總是各種各樣:爲疏通官場關係給他人送禮、請客吃飯、在接受組織調查階段醫治傷病,抑或是爲周慧玲的孩子辦理上學等。周慧玲全都答應,前後共計打款38萬餘元。

可她沒有想到,網戀三年之久的男友竟是河北省唐山監獄服刑人員羅榮兵。2017年1月,羅榮兵刑滿釋放,同年5月,周慧玲輾轉將其找到。

二人首次照面,羅榮兵在周及其家人的要求下寫下認罪書,後於當年5月因涉嫌詐騙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5日,路北區法院一審判決羅榮兵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周慧玲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作爲案件受害人,她未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判決認定羅榮兵用手機實施詐騙是其在唐山監獄服刑期間,但未闡明作案使用的通訊工具來源。

周慧玲質疑,監獄管理人員對此負有責任,“否則一個罪犯是怎麼做到在監獄裡跟我語音聊天的?”

判決下達以來,周慧玲不斷向唐山監獄、河北省監獄管理局政法委有關部門求告,想爲自己的遭遇討個說法。她稱,唐山監獄方面給她的回覆是:實施詐騙用的手機系由外來工作人員進入炊場時帶入的,獄警對此並不知曉。

單身母親網戀“副局長”三年未謀面,被借款38萬餘元

現年44歲的周慧玲是河北省唐山市人,早年離異後獨自帶着兒子生活。2014年底,她在微信上偶然結識了一個叫“王小坤”的男士,對方自稱是唐山海港經濟開發區城建局副局長。

澎湃新聞查閱相關資料發現,在2014年至2017年期間,唐山海港經濟開發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並未有過名叫“王小坤”的副局長。

微信聊天中,“王小坤”透露自己喪偶,且前妻死於車禍,不久後他也即將踏上援藏之旅。周慧玲很快被他吸引,從未謀面的二人火速建立起戀愛關係。

只是有一點頗爲怪異,“王小坤”每天和周慧玲聯繫都近乎在固定的時間,早中晚各一次,每次聊天時間在半小時左右。周慧玲說,起初“王小坤”解釋是:“工作或應酬繁忙,不方便。”

兩人“在一起”3個月後,“王小坤”稱已遠赴西藏援藏,周慧玲想要見一見男友的願望又落空了。但這並沒有妨礙兩人在網絡空間裡繼續發展戀情。

周慧玲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王小坤”以在援藏過程中爲給自己博得好評,向她借錢給領導送禮物。此後,“王小坤”又稱其姐夫是唐山市教育局領導,能爲周慧玲兒子解決上學難題,但需要一些錢疏通關係。

銀行流水顯示,自2015年2月3日至案發,周慧玲先後向“王小坤”打款共計38.92萬元,且收款賬戶均非“王小坤”。周慧玲稱,“王小坤”告訴她因自己領導幹部的特殊身份,錢款只能打入朋友孫某宋某豐的帳戶,以防被查。

爲何在從未謀面的前提下持續向網戀對象打款?周慧玲說她並不是沒有過懷疑,2015年全年“王小坤”上線與她聊天的時間越來越少,對方給出的說法是因“老領導”範紹慧出事而受牽連,不方便聯繫。

公開資料顯示,範紹慧曾任河北省唐山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早在2014年1月3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官方網站就已發佈消息,範紹慧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立案調查。

聊天記錄顯示,“王小坤”還稱自己在接受組織調查期間患上男科疾病,需要錢治療,周慧玲也相信了,併爲他打了錢。

網戀男友實爲服刑人員,出獄後碰面寫下認罪書

2016年下半年,周慧玲越發覺得事情不對,她拜託在公安局工作的朋友調查“王小坤”的身份,卻發現他此前提供的身份證號碼與系統內登記的姓名並不一致。礙於情面,她沒有將此事告訴家人,也未報警。

一段時間後,沉寂多時的“王小坤”忽然發來消息,告訴周慧玲他已經因職務犯罪獲刑,被送至河北衡水監獄服刑,刑期至2017年3月止。此時,“王小坤”還向周慧玲提出,希望她能去自己老家幫他尋親。

“王小坤”稱,自己是被人收養的,生父母在唐山市樂亭縣,本名叫羅榮兵。周慧玲後來發現,這是三年戀愛中羅榮兵對她說過的爲數不多的幾句真話。

抱着一探虛實的想法,她帶着兒子找去了,可得知的事實卻令她震驚。羅榮兵老家的親戚告訴她,他早在2007年就因爲盜竊罪入獄,此後一直在唐山監獄服刑。之後周慧玲又輾轉託人瞭解情況,證實唐山監獄確有一名叫羅榮兵的服刑人員,並且在2017年1月刑滿釋放。

發現被騙後,周慧玲在微信上聯繫羅榮兵要求見面,對方沒有答應,但是提出可以分期把騙走的三十多萬元還給她。周慧玲起初仍然相信羅榮兵的承諾,但在幾次催款無果之後,她徹底絕望了。

爲了引他上鉤,她用外甥女的微信號加了羅榮兵,也以戀愛爲目的要求在唐山見面。

以彼之道還之彼身,這一招果然奏效了。

2017年5月5日,羅榮兵在周家人要求下寫下的認罪書

2017年5月5日,羅榮兵和周慧玲及她兩位家人碰了面。騙局被當面揭穿之後,羅榮兵在周及其家人的要求之下寫下了認罪書,對三年內通過網絡對女方實施詐騙的全過程供認不諱。

有羅榮兵手印的親筆認罪書稱,羅榮兵曾用名王小坤,是一名服刑人員,他此前提供給周慧玲打款的帳戶其中一個屬於前獄友孫某,另一個則是當時同監區獄友宋某的哥哥宋某豐。羅榮兵寫道,“我當時接近快出來,想從女方騙點錢回家後做生意用,孫某是我自己聯繫的,自從錢打入那兩個人的卡上後,我根本沒有用過,因爲在裡面無法用也拿不出來。”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認罪書稱,羅榮兵出獄後也沒能聯繫上爲他轉移贓款的宋某豐和孫某,“我至今也沒拿到錢,最終,我良心發現,自己的做法是違法的,對不起女方,所以今天把事情的全部經過和實情用書面形式說清。”

被控詐騙再度獲刑,判決書對獄內如何實施犯罪未詳提

當年5月6日,周慧玲帶着認罪書和羅榮兵向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報案,同年5月19日,羅榮兵因涉嫌詐騙罪被路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2017年12月,唐山市路北區法院對羅榮兵涉嫌詐騙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7年12月5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判決,羅榮兵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法院同時責令退還尚未被追回的違法所得23.32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2007年2月6日,羅榮兵因犯盜竊罪被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8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2014年年底,羅榮斌與被害人周慧玲在通過微信認識,之後的2014年至2017年間,羅先後虛構請客吃飯、給他人送禮、爲周的孩子辦理上學醫治傷病等各種理由,分多次騙取人民幣共計38.92萬元。其中,部分贓款被羅榮兵揮霍,公安機關在案發後向孫某追回了15.6萬元。

路北區人民法院認爲,羅榮兵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數額巨大,觸犯《刑法》第266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其有犯罪前科,依法可從重處罰。

澎湃新聞注意到,一審判決認定的羅榮兵實施詐騙行爲正是其在唐山監獄服刑期間,那作爲服刑人員他是如何獲取通訊工具並使用網絡對外聯繫的呢?

周慧玲說,在要求羅榮兵寫認罪書時,羅曾交代因其在獄內的崗位是炊場,因此管理較鬆。周慧玲認爲,即便是在炊場,也屬於監獄之內,羅榮兵能在連續三年時間內接觸到手機,獄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起碼存在失職或玩忽職守,否則一個罪犯是怎麼做到在監獄裡跟我語音聊天的?”

周慧玲稱,此案於2017年11月2日由檢察院向路北區法院提起公訴,12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時法院卻並未通知受害人,並且向她送達判決書時判決也早已生效。

短短四頁判決文書中,對於羅榮兵實施犯罪的工具來源隻字未提。

受害人質疑監獄有責任,監獄稱手機系外協人員帶入

此後,周慧玲不斷向唐山監獄、河北省監獄管理局、政法委等有關部門求告,想爲自己遭遇“獄內詐騙”討個說法。

她在信訪資料中寫道,詐騙犯罪在唐山監獄內發生,服刑人員沒有受到監獄管束,監獄對後果負有責任,她要求監獄提供經濟賠償。

對於羅榮兵在獄中使用手機的來源,周慧玲提供錄音稱,唐山監獄方面回覆:實施詐騙的手機系由外協人員進入時帶入炊場的,獄警對此並不知曉。即便如此,2019年3月15日,唐山監獄方面給到周慧玲7萬元人民幣,並要求她簽署收據。

2019年12月,唐山監獄就周慧玲要求監獄進行經濟賠償作出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其中稱,羅榮兵已被判刑,法院責令羅將違法所得23.3萬元退賠給周慧玲。

信訪答覆函

答覆中還寫道:依據《監獄法》及有關規定,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受法律保護;罪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紀律,不準私藏手機、現金、便服等違禁品,一但持有或使用上升違禁品,監獄將予以嚴厲打擊,特別是罪犯持有或使用手機,監獄將給予緊閉處理,同時註銷所有獎勵。

這在周慧玲看來格外具有諷刺意味,2017年1月,羅榮兵正是經減刑後提前出獄。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1月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唐山監獄認爲,羅榮兵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同時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曾記功5次,表揚1次,確有悔改表現。後唐山中院經審理查明,唐山監獄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屬實,並依法對其作出減去1年5個月有期徒刑的裁定。

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對手機進獄的處罰規定

澎湃新聞注意到,依據《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爲處分規定》,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對“手機進獄”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處罰規定,包括:1.攜帶手機進獄,領導一律免職、警察一律撤職、工人一律解除勞動合同、外協人員一律最低罰款3萬元;2.爲罪犯傳遞手機的,警察一律開除、工人一律解除勞動合同、外協人員一律最低罰款5萬元並禁止再次入獄;3.監獄大門、會見室等值班警察檢查不嚴,致使手機流入獄內的,一律給予記過以上直至撤職處分;4.罪犯私藏、使用手機,一律給予緊閉處罰,兩年內不得提請減刑和假釋;5.違反以上規定,紀委、政治處一律必須三日內落實處罰,並報省監獄管理局備案,否則一律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2020年11月4日,周慧玲再次到唐山監獄討說法,接待她的辦公室主任劉凱稱,監獄方面已盡力了,並表示可以依據省裡的政策,對長期上訪的困難人員給予3至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時長16分鐘的談話錄音顯示,劉凱不止一次重複監獄方面已盡力,“你有啥證據證明我看到他用(手機)了,跟我這擡扛有什麼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