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管的共享單車能否“獨享”

某共享騎行管理公司最近發現一樁怪事,他們旗下有一輛共享單車每天都有騎行記錄,卻在近3個月內沒有產生任何訂單記錄,非常蹊蹺。經過蹲守,工作人員發現騎行者是一位大媽,她說車在附近停放了好久,也沒有鎖,便將車放進自家院中獨自使用,工作人員隨即報警。其實,一些不規範使用共享單車的行爲在我們身邊時有發生,共享變“獨享”,可不僅是佔小便宜,還可能存在許多法律風險

問題1 沒鎖的共享單車能隨便用嗎?

共享單車自誕生以來,迅速風靡全國,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最後一公里”出行。共享單車的互聯網租賃模式突破了插卡式有樁單車租賃模式的限制,實現了就近停泊的效果,爲緩解交通擁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有些人爲了實現個人私利,達到免費、獨自使用的目的,或是使用暴力手段拆除共享單車上的電子鎖具、二維碼,或是在未鎖、沒人管的共享單車上加裝私人鎖具,甚至還有的另闢蹊徑,搬着共享單車上樓。這類私自佔有共享單車的行爲,根據具體情形的不同,可能涉嫌構成盜竊罪侵佔罪,也可能涉嫌治安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使用人得以使用共享單車,本質上是基於對單車的租賃,而非單車有權的移轉。使用人故意破壞共享單車防盜、識別、定位裝置,私藏共享單車以供自己佔有、使用的,實際上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侵犯共享單車公司對單車的所有權,當所涉共享單車價值超過一定金額的,就可能構成盜竊罪。多次盜竊的,盜竊金額按累計金額計算;兩年內盜竊3次以上的,無論盜竊價值是否達到前述標準,均構成盜竊罪。

除了撬鎖將共享單車帶回家或隱藏起來的行爲,還有個別人在使用共享單車後將其改裝成個人車輛,在欠費後拒不返還,致使這種租用狀態長期保持,這一行爲涉嫌構成侵佔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還規定,如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將被處以拘留或罰款。單車使用後不予歸還,實際上是將基於租賃單車實現的合法佔有轉化爲非法佔有,使得共享單車公司失去了對單車的支配。對於數額尚未達到侵佔罪標準的,也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上海的韓某發現小區門口有輛摩拜單車多日無人問津,於是在一天夜裡將該車搬回自己的住處。孰知僅過了4天,摩拜單車公司的員工即通過定位裝置找上了門。到案後,韓某表示其只是認爲摩拜單車好看,比較“高大上”,所以想佔爲己有,誰知一失足成千古恨,爲此付出沉重代價。法院審理後認爲,韓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判處韓某拘役3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問題2 未成年人騎行出事故誰擔責?

近年來,未成年人騎行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新聞屢見報端。自助掃碼的共享單車解鎖模式,決定了不能全面排除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的可能。儘管主流共享單車平臺需要進行身份審覈認證,但不乏存在單車本身質量問題,或他人代爲開鎖等情形。那麼,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騎行共享單車上路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明確: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

法律明確禁止不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騎行自行車上路,但已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則無需受此限制。如果不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因騎行共享單車發生傷亡,由於其與單車公司不能成立合同關係,故共享單車公司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那是否共享單車企業就可以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呢?並非如此,儘管不構成違約責任,共享單車企業仍然可能承擔侵權責任,此時需判斷其是否存在侵權行爲。

如果因共享單車質量原因騎行發生傷亡的,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在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的過程中,如車輛本身存在缺陷,例如單車零部件損壞或鎖具設計存在缺陷,應當認定共享單車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發生人身傷害時,共享單車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於未成年人的父母未盡到監護義務,未能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如果未成年人使用工具強行開鎖,騎行共享單車發生傷亡的,應視爲共享單車公司已經履行了應盡的注意義務,此時則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並非不滿12週歲的未成年人獨自開鎖,而是由父母或其他成年人代其開鎖,此後未成年人騎行共享單車發生傷亡的,共享單車企業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形下,或經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許可,或因滿足共享單車平臺租賃資格的第三人的轉交行爲,共享單車本身不存在質量問題,共享單車企業也已經盡到審覈與安全保障義務,因而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017年3月,上海11歲的小高與其他三名小夥伴未通過APP程序掃碼獲取密碼,便騎行共享單車上路,並逆向行駛。途中,小高與司機王某駕駛的大型客車相撞身亡。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小高負主要責任。7月,小高的父母將共享單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61萬元,而公司則拒絕所有賠償訴訟請求。此案是國內首起未滿12歲兒童騎行共享單車傷亡案件,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這場官司打了3年,今年6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共享單車公司應支付小高父母賠償款6.7萬餘元,駁回其餘訴訟請求。對此,法官表示,案件中肇事機動車直接導致了受害人死亡,但共享單車公司對於涉案單車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存在過錯,該過錯行爲使得受害人輕易獲取共享單車,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傷害的風險,並且最終也實際發生了損害後果,因此公司未盡合理限度的管理義務與受害人騎行共享單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問題3 騎完共享單車是停哪兒都行嗎?

隨着天氣逐漸轉冷,路邊閒置的共享單車越來越多。其中,違規停放共享單車的現象屢見不鮮,走在路上經常可以發現單車佔用盲道、擠佔人行道、佔用停車位的情況。不僅影響了城市風貌,也爲交通出行帶來了潛在風險。

共享單車真的是想停就停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共享單車雖然沒有設置固定的停放卡樁,但通常也應當停放在路邊公共停放區域,不得影響他人正常通行。如果由於違規停放造成了危害後果或安全隱患,也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對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影響的,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那麼,假如超區停放,共享單車公司有權“罰款”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目前,主流共享單車平臺通常在服務協議中約定了合格停放區域的概念,並有類似設置禁停區、要求運營區外禁止還車、超區停放收取額外費用等規定。關於共享單車平臺收費的名稱,雖然有車輛管理費、調度費、服務費等不同說法,但本質上通常屬於違約金。共享單車平臺服務協議雖屬於格式條款,但如果在使用平臺騎行單車時盡到了提醒義務,如在用車、還車時進行特別提示,應視爲其已經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使用者超區停放的,共享單車平臺有權收取違約金。(孫夢青)

延伸閱讀 騎共享電單車更應注意安全風險

繼共享單車後,共享電單車也逐漸走入公衆視野。與傳統單車相比,共享電單車的造價成本更高,騎行更省時省力,可以解決更長距離的出行問題。尤其是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可以很好地彌補公共交通的不足。國家發改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19年版)》,將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編入發展綠色產業目錄,明確鼓勵發展共享交通設施建設和運營。今年11月,爲規範車輛運營服務,我國首批《共享電單車系列團體標準》正式發佈。但也應當注意,共享電單車存在交通安全風險更大、充電調度管理更難等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並且通過3C認證的共享電單車,需要配置由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核發的電動自行車牌照。共享電單車公司在投放電單車之時,就應當注意符合相應的規範。使用者在使用共享電單車時,也應注意檢查確認單車有無按當地規定懸掛牌照。否則,就可能面臨共享電單車無法上路的窘境。

另外,騎行共享電單車應當年滿16週歲,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騎行過程中不得有逆向行駛、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爲,一些地區還要求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等。因此,在使用共享電單車前,應注意提前瞭解當地相關規定,確認符合騎行條件,檢查車輛狀態無異常後再上路。(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