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慧案情披露:給錢就打招呼 31人行賄含18名律師 

(原標題:張家慧案情披露:給錢就打招呼 31人行賄含18名律師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近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涉嫌受賄、行政枉法裁判詐騙案一審宣判,其獲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審判決書顯示,張家慧非法收受37人財物後,通過向相關法官打招呼或親自在審委會發表有利於行賄方觀點方式,爲請託人謀取利益行賄人數之多、數額之大、情節之惡劣令人觸目驚心。

從案例看,張家慧身爲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便利,大肆干預司法、徇私枉法。向張家慧行賄的37人中,有18名律師,其餘19人包括涉訴的企業主和官員。

而張家慧干預司法的方式粗暴而多樣,有的向下級法院負責人打電話、向相關承辦法官打招呼,要求關照相關請託人一方,有的電話施壓“是他們家的事,要關照一下”後,又派人進一步向承辦法官轉達要求,有的親自在審委會發表有利於請託人一方的觀點。如此種種,不顧法律明文規定基本事實,給錢就打招呼,指使、授意他人作枉法裁判,大搞“金錢案”“關係案”“人情案”,破壞了司法公正

張家慧這樣的執法者緣何淪爲犯法者,背後的原因值得深思。一方面,2006年來,張家慧擔任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黨組成員、副院長等職務,在法院系統“深耕”已久,處於重要崗位關鍵環節,掌握着不小的權力,相關的監督制度漏洞,爲其提供了尋租空間。

另一方面,“案件一進門,請託找上門”,執法司法領域背後的人身權利影響、巨大的經濟利益讓很多案件當事人、司法掮客趨之若鶩,想方設法“圍獵”司法人員。以海南醫學院附屬醫院兩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爲例,在張家慧干預下,裁判結果和一審判決相比,海醫附院共計少支付約1320萬元,其中“利差”之大令人咋舌。可以說,這樣的典型案件“編織”的是一條司法掮客和司法權力之間的利益鏈,“圍獵”與被“圍獵”交織、濫用職權與謀取私利交織、違法辦案與利益輸送交織。

斬斷徇私枉法利益鏈,除了對張家慧這樣的腐敗分子有一個查一個,嚴肅懲處,關鍵還是要強化制度執行,對關鍵崗位、關鍵人員的權力加強監督制約,行賄受賄一起查。要紮緊廉潔司法的制度籠子,深化落實《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等“三個規定”,對違規過問或插手、干預案件辦理,以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都嚴肅處理,築牢干預司法防火牆。要做深做實對關鍵崗位人員的日常監督,充分運用提醒談話和約談制度,聽到風聲就咬耳扯袖,發現苗頭性傾向就及時提醒糾正。要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爲,劃出交往“紅線”。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決不允許有人內外勾連,濫權妄爲、干預司法、以案斂財。像張家慧這樣,把執法司法權當作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與行賄人結成利益鏈,踐踏司法公正,受到黨紀國法嚴懲是必然結局。

解讀 | 律師行賄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涉嫌受賄、行政枉法裁判、詐騙案日前宣判。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檢方指控的三項罪名成立,這名昔日“最富法官”一審獲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自2006年以來,張家慧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37人財物共計4375萬元人民幣。而在這37名行賄人中,有18名律師。一時間,律師行賄問題引起關注。

律師是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爲當事人提供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等法律服務的人員,其行賄行爲影響尤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八類行爲,其中包括不得“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北京半夏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金認爲,作爲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律師應以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爲使命,其行賄行爲不僅侵害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嚴重破壞了司法公正,更會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力產生影響。

“律師行賄是嚴重不法行爲,我國從刑法、律師法、律師執業行爲規範等建立了一整套預防、懲治機制。”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助理教授蔡元培說,這一行爲將受到法律法規的嚴肅追究,輕則停止執業、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重則構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根據具體案情,律師涉嫌行賄行爲還可能牽涉到僞證罪、虛假訴訟罪等罪名。

對於存在的刑事法律風險,律師行賄問題又該如何防範?記者採訪的有關專家和律師從業者認爲,懲治、教育與監管缺一不可。

在蔡元培看來,隨着有關制度規範的建立健全,對防範律師行賄問題起到進一步的約束作用。

“近年來,有關部門和律師協會對律師執業違規行爲的處罰力度不斷加大,今年開展的規範律師執業行爲專項活動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僅靠這些還遠遠不夠。”王金認爲,律師行賄之所以有“市場”,在於受賄方與行賄方的違法成本不高,受賄行賄尚有“可操作”餘地,還需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壓縮違法行爲的生存空間

深化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目的,是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成爲基本價值取向。蔡元培表示,在保障裁判者獨立審判權的同時加強對案件質量的監督,防止貪污受賄、枉法裁判情況的發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律師行賄的意圖。

(原標題《張家慧案情披露:給錢就打招呼,31人行賄含18名律師》。編輯王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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