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不代表安全!浙江建設廳一處長辭職11年後被查
(原標題:卸任不代表“安全着陸”!浙江公務員辭職11年後被查)
5月18日,浙江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名曾經的公務員作出判決。值得注意的是,這名公務員辭職11年後,仍被追究刑事責任,背後有怎樣的法律依據呢?戳視頻,爲你揭秘。
2019年12月22日,桐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席上站着的是11年前擔任浙江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處長何從華,他因犯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卸任不代表“安全着陸”!浙江公務員辭職11年後被查(來源:視頻綜合)
桐鄉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 副檢察長 陳斌:2019年,浙江省監委在調查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他(何從華)曾經在職期間有利用職權低價購買房產的行爲。經過省監委的調查後,查證他確實有受賄事實。
何從華,1962年出生,浙江杭州人。2002年7月起,任浙江省建設廳住宅與房地產業處處長,負責浙江省住宅與房地產行業管理。
2004年至2008年,何從華利用職務便利,先後以“低價買房”“安家費”“債務免除”等形式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296萬餘元。
2008年11月,何從華辭職。2019年6月,何從華因涉嫌職務犯罪,被立案調查。桐鄉市監委將調查結論同步反饋何從華所在的黨組織,2019年8月24日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同年8月29日,何從華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這有效實現了紀法貫通、法法銜接,做到“先處後移”,將紀律放在前面。
2020年1月22日,桐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何從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六十萬元,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296.3803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何從華對受賄事實認定、認罪認罰程序適用等均存在異議,提起上訴。2020年5月18日,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桐鄉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 陳斌:刑法規定,3到10年(案件)的追訴期是15年。何從華最後一次受賄,是在2010年的1月份。從2010年的1月份到現在,沒有超過15年的追訴期效,所以從刑事法律的角度來講,他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作爲公職人員來講,職務廉潔性是非常重要的,卸任並不代表安全着陸,真正應該提醒自己的是,時時刻刻遵守法律規定,廉潔從政,做一個守法的公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