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試行在即,機動車發票亂象有望被叫停

機動車發票低開虛開的問題由來已久,特別是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抵扣憑證以來,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案件時有發生,擾亂了機動車行業管理秩序,嚴重侵害了守法納稅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在《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解讀中,開宗明義地點明瞭《辦法》出臺的背景。

爲進一步規範機動車生產、批發、零售流程的發票使用行爲,爲納稅人提供便利化的開票服務,方便消費者使用機動車發票,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發票亂象由來已久

提起汽車流通行業的發票亂象,全國工商聯汽車經銷商商會(以下簡稱“全聯車商”)經營管理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接受《中國汽車報》記者專訪時談到,在汽車經銷服務行業存在混合銷售的問題,即一項汽車銷售服務應稅交易裡含有13%的貨物銷售、6%的服務銷售,稅則視爲混合銷售,從主徵收稅率按13%計徵。但現實中其應稅交易的增值部分,重頭在“服務銷售”而不在“貨物銷售”,貨物銷售的平銷,乃至進銷倒掛是汽車行業特有的商業現象。由此使汽車經銷商應稅交易真正增值部分的稅率,被技術性地由低變高(從6%到13%),隱性增加了稅負,給稅法不遵從者提供了藉口,相對形成了稅法遵從者實質性的“過頭稅”。

同時在機動車發票車購稅入法以來,取消了最低計稅標準,按照發票實際金額計徵車輛購置稅,這給一些違法行爲提供了空間。比如,豪華車價值比較大,而且還需繳豪車稅,但現實中一些不法人員用“鴛鴦票”操作,以稅務局留存的低額摩托車發票進行相關聯次的豪華車信息登記,讓車價200多萬元的車僅開20萬元的發票,通過偷逃高額增值稅、消費稅、車購稅、所得稅等違法獲利,嚴重破壞了市場經營秩序和法制營商環境。最近,青海、上海等地虛開機動車發票的多起案件均被披露。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二級巡視員郭鄉平也介紹,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低開虛開問題由來已久,特別是機動車銷售發票納入增值稅抵扣憑證以來,低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案件時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取消了車輛購置稅計入價格以後,低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案件有不斷增多的趨勢。比如,某地發生的虛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案件,有將近20家空殼企業在沒有任何購銷機動車業務的情況下,虛構銷售業務,無票虛開了2000多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涉案金額將近30億元,稅收損失慘重。

另外,相對於虛開發票行爲,更加普遍也更加隱蔽的發票違法行爲是普遍存在的拆分價格開票現象。按照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票單位收多少錢開多少票是一種合理合法的行爲,但現在普遍情況是收的錢多,開的票價低。比如一輛進貨價格爲20萬元、實際銷售價格爲22萬元的汽車,4S店開具銷售發票時,將真實的銷售價格22萬元拆分爲汽車價格15萬元和零配件服務價格7萬元,分別開票,或零配件服務價格7萬元不開具發票,通過拆分價格達到偷逃增值稅和消費稅、車購稅的目的,每年因此造成鉅額稅收流失。

?以進控銷重大創新

爲了進一步規範機動車發票使用行爲,彌補稅收漏洞,提高綜合治理能力,特別是爲守法的企業提供一個公平公正有序的營銷環境,2018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會同工信部、公安部等有關部門,深入調研,通過研究機動車自身特徵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規律,剖析虛開發票案件的基本規律,借鑑其他行業以進控銷的先進經驗,擬定了《辦法》,以整合規範設計機動車銷售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使用行爲。

郭鄉平解讀,《辦法》的核心要義是以進控銷,有車可開票,無車不能開票,從源頭對機動車開票行爲進行規範。當企業生產或進口機動車後,需要將該機動車的合格證信息,包括進口車輛電子信息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進行關聯。

企業對外開具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將每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單車價格等信息填至增值稅專用發票或銷貨清單中,下游企業需在增值稅發票系統中獲取上游企業開票中的車輛識別代號和單車價格後,方能開具其銷售發票,後續環節以此類推,這是一個以進控銷的基本機制。

以進控銷被認爲是《辦法》的一個重大創舉,全聯車商經營管理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分析,這將使一輛車的交易環節全透明,這樣發票作弊的隱性風險變成了顯性風險,車輛的進價和賣價多少,只要輸入車架號,差價便一目瞭然。如果企業主觀故意低開虛開發票,企業信息聯網覈查系統會在線實時比對三流信息,馬上便可以識別違法行爲,違法成本陡然升高,將從源頭上有效制止低開虛開發票的現象。

與此同時,一車一票規則也是本次《辦法》的一大特點,一個底盤車架號只能開一張機動車零售發票。此舉是對低開虛開機動車發票需求側的規則補丁,剷除其滋生的溫牀,同時也對以一車多票流轉模式的相關汽車資源平臺服務商形成不可逾越的規則壁壘。

此外,《辦法》中還有一個具有深意的亮點是,明確了開票時應根據國家機動車管理部門車輛參數、安全等技術指標規定的車輛開具機動車發票,也就是說明這是貨物銷售,生產廠家應從源頭上把相關的貨物和服務進行有效分離,便於後續流轉時,更好地爲汽車經銷服務企業界定混合銷售與兼營銷售行爲,爲主機廠從生產型向服務型轉變預留了政策空間。

?肅清環境利於公平

《辦法》發佈之後,多位業內人士向《中國汽車報》記者表示,法規的出臺對合法經營的企業是件好事。長久汽車金融財務總監潘悅分析,事實上,法規的實行並沒有難度,因爲遵守正常的交易流程本來就是應做之事,亂象的長期存在是因爲一些企業的不合規操作。 特別是一些小經銷商和二網渠道,開具發票比較隨意,通過不合規手段降低了財務成本才能在市場立足。如今有了《辦法》的規範,就相當於車輛在財務系統裡有了一張身份證,整個生命週期的交易從財務角度是可查可控的,徹底杜絕了違規的可能性,所有經銷商就被拉回到了同一起跑線。

誠然,前述負責人坦言,《辦法》的出臺標誌着汽車經銷服務行業進入稅法強遵從的法制營商環境新時期,原有的隱形、潛在或有的稅法不遵從風險已然變爲顯性、現實、明確的稅法不遵從風險。因此,相關汽車經銷服務企業必須認清形勢,順應規則,依法合規地重構其在稅法遵從條件下的稅籌路徑和方法。對此,全聯車商面對《辦法》的出臺,視情況適時開展相關汽車經銷服務企業稅法遵從自律活動,組織企業和相關涉稅中介機構的財稅法專家積極探索、創新研究,爲會員企業稅務籌劃的重構提供有效賦能。

同時,上述負責人還建議,汽車生產企業對《辦法》要高度重視。鑑於汽車生產企業對其營銷服務體系內的授權經銷商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在稅法遵從的“精誠共治”建設中負有重要的角色擔當,應及時消除可能導致其營銷服務體系相關企業被動高開虛開機動車發票的限定最低轉售價等行爲,並積極優化資源要素,構建與《辦法》相適應的業務、稅務、法務、金融一體化的營銷管理模式,爲相關汽車經銷服務企業稅籌路徑的重構拓展空間。

郭鄉平指出,《辦法》實施後,可以規範機動車行業的開票行爲,改變當下存在的虛開發票亂象,從根本上解決虛開發票和拆分價格開票的違法行爲,爲遵法守法企業創造一個良好的營商環境。希望企業重視《辦法》實施,吃透核心要義和基本制度,積極配合相關機構、企業的工作,爲《辦法》順利實施打下良好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