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遇交警夜查跳河身亡 行車記錄儀卻"缺失"了23秒

(原標題:江蘇宿遷男子遇交警夜查跳河身亡,警方迴應六大疑點

9月1日,東方網·縱相新聞報道了江蘇宿遷一男子遇交警夜查酒駕,失控跳河事件,引起熱議。

關於此事,家屬方面提出諸多質疑,並表示不解,好好的一箇中年男人,有家有業,沒喝酒、沒吸毒、沒犯罪記錄,爲何會在警方一次正常夜查中突然駕車闖卡,跳河並溺亡? 9月2日上午,宿遷泗洪公安局副局長王業輝及泗洪公安政治處、交警大隊相關負責人接受縱相新聞專訪,並展示了相關視頻材料;2日下午,泗洪縣警方向縱相新聞出示了對於“馮某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書面情況介紹,以及對其中引起爭議的六大疑點的迴應。

酒精檢測結果正常的馮某爲何突然失控衝卡

對於馮某爲何在接受酒駕檢測時突然駕車衝卡,泗洪警方告訴記者,因爲馮某已經死亡,其衝卡時的內心想法已無法求證。

據警方提供的視頻顯示, 5月17日夜間,馮某妻子到達現場後自述,當日中午馮某有飲酒行爲。

記者注意到,警方提供的搜救現場執法記錄儀視頻顯示,馮某妻子在與警方交談中說道:

“他膽子小,我跟你說實話,他中午(喝了)有一兩(酒),我講有一兩,他講有五錢。”

對此,記者再次撥打家屬電話進行求證,

家屬否認馮某當日中午飲酒,且表示當時馮某妻子並不能確認馮某中午是否飲酒。

泗洪警方提供的證人筆錄顯示:5月17日晚,馮某曾在晚餐中向同桌人談起自己中午飲酒的情況,並表示擔心遇查酒駕,讓其開車時開在自己前面。

泗洪警方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2020年5月17日20時許,泗洪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一中隊組織警力,分兩組在泗洪縣城區溼地大道水岸城邦小區東門路段,對南北過往車輛開展酒駕集中查處行動。

21時15分,馮某獨自駕駛的黑色別克轎車沿溼地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水岸城邦東門南側約20米處時,執勤交警示意讓其停車熄火接受酒精呼氣篩查

隨後,當執勤交警要求其出示駕駛證行駛證以便覈對人員、車輛信息時,馮某突然啓動車輛,加大油門急速向北行駛闖卡。

警方表示,當晚酒駕檢查中,馮某車輛後方的車輛駕駛人也證實,馮的黑色轎車停車接受了呼氣檢查,後來黑色轎車就突然啓動車輛加速闖卡了。

卡點北側負責阻車人員發現有車強行闖卡後,迅速拉起阻車路障。但馮某駕駛車輛強行通過阻車路障致左前輪胎破損後,仍繼續駕車向北行駛100餘米,並棄車跑入道路東側汴河風光帶內。

執法過程中,執法記錄儀爲何沒有全程開啓?

警方迴應,據調查,現場真實情況已有證人證言及其他音視頻資料予以完整證實:執勤交警在現場執勤中,僅對馮某進行了酒精呼氣篩查,並要求其出示駕駛證及行駛證,沒有與執法執勤無關的言行。

宿遷市、泗洪縣兩級檢察機關執法監督,均沒有發現泗洪縣公安局交警存在瀆職犯罪的情況。

關於這段執法記錄儀未開啓的問題,警方表示:“這屬於一個執法上的瑕疵。”民警在執法過程中使用執法記錄儀是公安機關內部的規定,從法律上講並沒有硬性要求:“執法記錄儀是爲了證明公安機關的執法過程是否規範,是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措施之一。”

關於此事,

警方認爲,現場執勤交警在先期對過往車輛進行酒精篩查過程中

未開啓執法記錄儀,對還原該現場客觀事實不構成影響。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查詢《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公安部關於建立健全公安機關執法全流程記錄機制的意見》注意到,對當場盤問、檢查;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爲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二章第六條規定爲: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行車記錄儀內容爲何“缺失”了23秒?

關於此前家屬向記者表示,照常理酒駕檢測並無熄火的必要,且行車記錄儀商家表示,只要行車記錄儀在通電的狀態下,就會繼續錄製。

泗洪警方告訴縱相新聞,當晚馮某在接近臨檢處發現設卡盤查後,有靠邊行爲,根據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查處酒後駕駛操作規程規定,查處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違法行爲時,“應當及時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路邊停車,熄滅發動機,接受檢查,並要求機動車駕駛人出示駕駛證、行駛證。

關於家屬所反映的馮某所駕駛車輛“行車記錄儀錄像缺失”的問題,警方迴應,自2020年5月29日以來,泗洪縣公安局已多次告知馮某家屬,可以對該行車記錄儀及相關錄像存儲文件申請鑑定。

9月2日下午,記者向家屬求證獲悉,截至目前家屬並未對行車記錄儀及相關錄像存儲文件申請鑑定。馮某落水後,警方有沒有履行相應的救助義務?

江蘇宿遷一男子遇交警夜查跳河身亡,警方迴應六大疑點(來源:視頻綜合)

關於此前家屬稱,馮某妻子趕到現場後,發現馮某駕駛的別克君越停在離河岸20米左右的馬路邊,交警稱馮某仍在河中。家屬問警方爲何不施救,得到回答是:“不會游泳。”

警方在採訪中對這一說法予以否認,並表示

現場絕對沒有警務人員發表過馮某仍在河中、警務人員不會游泳不能施救的言論

(警方提供的現場搜救畫面

警方的情況介紹顯示,執勤交警在馮某棄車跑入汴河風光帶後,一組警力步行至馮停車處查看車輛情況後,立即對周邊開展搜尋;另一組警力駕駛警車到達馮所駕車輛前方,隨後也下車迅速開展搜尋。

該處風光帶沿汴河分佈,寬約46米,內部還設有步行小路,夜間光線條件差,警方人員在綠化帶內搜索並未發現馮某蹤跡。考慮該綠化帶靠近汴河,搜尋人員藉助手電對汴河河面進行搜索,也未發現馮某蹤跡。警方同時第一時間聯繫了泗洪縣消防救援大隊進行增援。

據泗洪縣消防救援大隊出勤記錄顯示,當天21時26分,泗洪縣消防救援大隊接到報警後到達現場共同搜尋,組織2組搜尋小組和1組安全哨開展搜尋。2組搜尋小組攜帶救生衣、漂浮繩、強光手電、電臺等裝備分別從汴河東、西兩岸沿泗州大橋向南水域開展搜尋,安全哨對汴河河中間部位情況進行排查。至22時許,搜尋人員仍未發現河面及河堤處有異常情況,也未發現馮的蹤跡。

泗洪縣公安局同時調集橋南派出所、巡特警大隊、警犬管理大隊人員並攜帶警犬到現場增援搜尋。直至5月18日凌晨2時許,現場處置人員仍未發現馮的蹤跡。期間,馮某妻子到達現場,自述當日中午馮某有飲酒行爲。搜尋等工作情況已現場告知馮某的家屬。

後經排查調閱現場周邊監控視頻顯示,當天21時16分57秒,有一人出現並穿過綠化往汴河河邊跑,其身後沒有人員跟隨;21時17分01秒,該人跳入汴河水中向東岸方向游去;21時18分16秒,因監控探頭被樹木遮擋,在水中游的人在畫面中消失。21時20分19秒,視頻中汴河西岸綠化帶中有人用手電筒搜尋。

5月18日13時許,馮某屍體在汴河河道內被打撈發現。經初步檢驗屍表未見明顯損傷,符合溺水死亡特徵。

家屬要求提供監控爲何30天后被覆蓋?

泗洪警方迴應稱,事發後,泗洪縣公安局立即對現場周邊監控錄像進行了調取和查找,在3處監控點位的畫面中發現記錄了馮某影像,其他位置的監控均未拍攝到馮某蹤跡。隨後,公安機關對相關監控畫面予以留證,並將能夠反映馮某蹤跡的全部監控畫面向馮的親屬予以公佈。

在後續處置中,家屬多次向公安機關要求調看現場周邊其他部位的監控錄像,泗洪縣公安局均予以提供。

後馮某家屬又於2020年6月23日,向檢察機關提出要求查看另一處監控錄像(該監控範圍無法覆蓋事發現場),但此時已距離事發當日(2020年5月17日)超過30天,超出了監控錄像存儲的自覆蓋標準時間(30日),

事發當日的監控畫面已被監控存儲設備自行覆蓋。

爲何事後家屬發朋友尋找目擊者,派出所責令刪除?

此前家屬表示,事發後其通過發朋友圈、抖音尋找現場目擊者來協助警方調查,但朋友圈“線索徵集”發出去沒多久,就被當地派出所勒令刪除。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獲得的一份電話錄音顯示,事發後的5月21日,當地派出所所長致電家屬,要求其刪除關於尋找目擊者內容的抖音及朋友圈:“這會給你帶來麻煩,撤了以後就好處理了,你不撤肯定會有影響、有麻煩。”

對此,泗洪警方迴應,在檢察機關在對該事件介入監督但尚無認定結論前,公安機關並未對外發聲。但家屬自行發佈了“全城尋找目擊者”的朋友圈圖文,且其中使用了“泗洪縣交警隊……在檢查中造成一名車主不幸落水死亡……”的失實言論表述,並附上其未成年子女照片,

警方認爲十分不妥,依法進行勸誡,要求其不要發表不當言論,以免誤導公衆和對其子女帶來不良影響。

記者注意到,泗洪縣公安局在“馮某非正常死亡事件簡要情況介紹”中稱:5月19日、22日、29日,公安機關3次約見馮某親屬,公佈相關視頻資料,告知相關情況。死者家屬向檢察院提出申訴後,6月5日,我局將相關監控視頻資料及情況說明提交檢察機關。

5月29日下午,泗洪縣信訪聯席辦牽頭召開馮某家屬信訪問題溝通見面會,馮某父母、妻子、哥哥等4人,馮某生前單位負責人及泗洪縣公安局、檢察院、城頭鄉等單位相關人員參加,現場再次介紹了事件情況,公佈相關證據,告知其親屬如果有疑義可以依法向檢察機關申訴等權利義務。

後根據家屬申請,7月8日,我局聯繫縣檢察院,同時告知死者家屬,定於7月9日上午組織法醫對死者馮某做屍表檢驗,請檢察機關派員到場監督。7月9日上午市檢察院派2名同志到場監督,死者家屬代表3人在現場見證,家屬在外等候。法醫作出屍表檢驗結論是未見明顯損傷,市檢察院同志對死者家屬關於屍表的疑惑當場作了解釋,死者家屬現場未再提出異議。

2020年8月10日,宿遷市人民檢察院以書面答覆函(宿檢四部復字〔2020〕3號)的形式對家屬進行答覆:“你反映的泗洪縣公安局交警在2020年5月17日開展酒駕集中查處行動中涉嫌瀆職犯罪的情況。

經我部調查,目前沒有發現泗洪縣公安局交警瀆職犯罪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