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多名失足女浴室瘋狂賣淫222次 298元一次

(原標題無錫多名失足女浴室瘋狂賣淫222次 298元一次)

被告人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22119681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住安徽省蕪湖市蕪湖縣**鎮**村**號。被告人許某某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1月25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審,同年3月29日被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222196411******,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住無錫市惠山區**鎮**村**號。被告人張某某曾因賭博,於2007年8月20日被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罰款五百元,收繳賭資二千元;曾因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1年9月28日被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張某某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1月18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3月30日被該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王震江蘇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樑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262219730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住無錫市惠山區**苑**號**室。被告人樑某某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3月29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4月30日經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7月1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42119630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住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鎮**街**號。被告人吳某某曾因犯盜竊罪,於1993年3月25日被江蘇省武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曾因犯容留賣淫罪,於2001年1月10日被江蘇省武進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05年3月10日刑滿釋放;曾因賭博,於2018年3月13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水上分局罰款五百元。被告人吳某某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1月18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4月30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樑某某、吳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樑某某、吳某某有權委託辯護人,於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樑某某、吳某某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聽取了被告人張某某辯護人王震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複雜於2019年7月26日提請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延長期限爲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12日。本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9年8月12日退回補充偵查,2019年9月10日重新收案。本案因案情重大、複雜於2019年10月10日提請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延長期限爲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本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2019年10月25日退回補充偵查,2019年11月22日重新收案。

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在無錫市惠山區陽山鎮陸中南路108號經營無錫市惠山區陽山鎮淺河灣浴室,被告人許某某負責浴室日常管理和招募人員,被告人張某某負責財務收支工資發放。被告人許某某安排被告人樑某某、吳某某負責三樓包廂管理,在浴室三樓包廂裡容留韓某某、關某某、汪某某(均已行政拘留)以298元的價格賣淫,共計容留他人賣淫201次,非法獲利59898元。2019年1月17日下午,容留韓某某與臧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2019年1月17日下午,容留關某某與王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2019年1月16日晚上,容留汪某某與劉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

2.2019年3月16日至3月28日期間,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在經營的陽山鎮淺河灣浴室,安排被告人樑某某負責三樓包廂管理,容留唐某某(已行政拘留)賣淫,共計在浴室內賣淫21次,非法獲利5628元。2019年3月28日,容留唐某某與許某某進行賣淫活動;容留唐某某與楊某某進行賣淫活動;容留唐某某與顧某某進行賣淫活動。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偵破經過、摘錄的人口信息,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製作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書證

2.證人唐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樑某某、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無錫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

5.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製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爲,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樑某某、吳某某容留他人賣淫,情節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某某、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是主犯;被告人樑某某、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