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羊頭賣狗肉!保山女子開足療店名義容留多名女子賣淫!

(原標題:掛羊頭賣狗肉!保山女子開足療店名義容留多名女子賣淫!)

被告人邵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330241972********,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雲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鎮**村委**大廈組**號,現居住地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芒市**巷**號(西南社區居民委員會)。因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4月2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騰衝邊境經濟合作分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16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騰衝邊境經濟合作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邵某某以營利目的,在騰衝市**鎮**村自己經營情憶康體足療店爲楊某某、旺某等賣淫女免費提供吃住,介紹、容留賣淫女在情憶康體足療店賣淫,並收取提成。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邵某某在騰衝市猴橋鎮街村情憶康體足療店介紹、容留賣淫女楊某某、旺某賣淫被公安機關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邵某某無視國法,容留、介紹她人賣淫,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該系坦白,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