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一女子賓館開房 裸體從房間跑出求救
被告人朱紀元,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9261967********,漢族,小學文化,打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住鹽城市大豐區**鎮**小區**號樓**室。被告人朱紀元曾因犯盜竊罪,於1996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盜竊罪,於1998年10月7日被大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朱紀元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4月28日被鹽城市大豐區公安局刑事拘留(未能執行),2020年4月29日轉取保候審,2020年5月1日轉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鹽城市大豐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朱紀元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後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朱紀元、值班律師袁園、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紀元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朱紀元通過微信添加被害人李某某,並虛構自己爲工程老闆的身份,以給付金錢等爲由,約被害人李某某發生性關係。
2020年4月27日10時許,被告人朱紀元與被害人李某某相約至大豐區工農路**賓館203房間發生性關係。因被告人朱紀元未給付財物,被害人李某某不願與被告人朱紀元發生性關係。被告人朱紀元採取強行脫內衣、按手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李某某發生性關係。後被害人李某某藉口喝水,趁機從房間內裸體跑出求救。
1.基本信息、受案登記表、刑事判決書、案發經過及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朱紀元的供述和辯解;
5.鹽城市大豐區公安局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扣押筆錄等筆錄;
6.鹽城市大豐區公安局製作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朱紀元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朱紀元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紀元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紀元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顧興俊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