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足浴店藏賣淫服務 1男1女洗澡時被抓

(原標題四川足浴店藏賣淫服務 1男1女洗澡時被抓)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021970********,漢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鄉市人,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派出所**社區居委會**路**號**棟**單元**號,個體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2月27日被四川省平昌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9年7月2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19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2019年9月12日補查重報。本院於2019年5月22日、2019年8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4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與四川江口酒鄉賓館有限公司簽訂康樂中心租賃合同,租賃時間三年,租金每年60萬元。田某某租賃康樂部中心五樓、六樓分別用於經營洗浴服務、足浴服務,聘用夏某某(已判刑)當經理,負責整個康樂中心日常管理運作,聘用黃某某(另案處理)管理相關賬務。2018年9月,夏某某見康樂中心客源少便與被告人田某某商議加入提供賣淫服務項目,田某某同意後,夏某某在其負責經營的康樂中心內先後容留莫某某、冉某某、覃某某等人賣淫,賣淫次數達一百多次,每次按照350元至500元不等從中進行提成,其個人獲利數千元。

2018年11月12日19時許,江蘇籍商人花某某來到酒鄉賓館康樂中心消費,夏某某將其引到608房間內向其介紹了正規按摩和賣淫服務的價格標準,花某某便挑選了賣淫女冉某某後使用微信掃碼方式支付900元嫖資,隨後冉某某來到花某某所住宿的酒鄉賓館8601號房間內,冉某某給花某某介紹加400元可以提供雙飛服務,花某某遂通過微信掃碼的方式給冉某某支付嫖資400元,隨後冉某某將這400元通過微信轉給夏某某。因花某某對隨後來到8601號房間內的賣淫女覃某某不滿意遂讓其離開,冉某某單獨爲花某某提供了性服務。   2018年11月12日23時許,河南男子楊某某來到酒鄉賓館康樂中心消費,工作人員王某某(另案處理)向其介紹正規按摩和賣淫服務的價格標準,楊某某選擇了650元的服務價位,王某某將其引到610號房間等待,王某某隨後將賣淫女莫某某帶到610號房間爲楊某某提供性服務。莫某某與楊某某一起在該房間衛生間內洗澡,正準備進行性交易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現場檢查、指認、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營利目的,爲賣淫活動提供場所,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相關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