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三輪側翻1人被甩出車外 同行2人將傷者放路邊致其身亡

(原標題:漢中三輪側翻1人被甩出車外 同行2人將傷者路邊致其身亡)

被告人戚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於陝西省勉縣公民身份號碼6123251946********,漢族,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漢中市勉縣**鎮,住勉縣**鎮**村**組**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6月6日被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穆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於蒙古國,公民身份號碼6123251963********,漢族,初中文化,原陝西省**鋼鐵廠退休工人,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漢中市勉縣**鎮,住勉縣**鎮**路**號**號樓**單元**室。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6月6日被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勉縣看守所。

本案由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戚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0時左右,被害人杜某某(勉縣**鎮**村**組村民,五保戶,歿年63歲)到被告人李某某經營的位於勉縣**鎮**小區的**茶館玩耍,閒聊時稱自己家中有柴禾送給被告人李某某的妻子柏某某。柏某某便給被告人戚某某打電話讓其和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到杜某某家裡去拉柴禾。當日16時許,被告人戚某某無證駕駛自己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來到**茶館。戚某某、杜某某在李某某茶館裡吃飯後,戚某某駕駛三輪摩托車,李某某、杜某某坐在後車斗內,並將杜某某的自行車和一個裝有土豆的陶罐物品放在車斗內,從**茶館出發前往勉縣**鎮**村**組杜某某家拉柴禾。

當日17時許,被告人戚某某駕車行駛至勉縣**路以北時因修路無法通行,在倒車掉頭時車輛發生側翻。杜某某被甩出車斗摔趴在地上頭部受傷,李某某被卡在車斗內。事故發生後附近路人前來救助,李某某被路人拉出,杜某某趴在地上不動,路人幫戚某某將側翻的三輪車扶起。有數名路人要撥打電話報“110”和“120”,其中一名路人已打通120電話,但李某某表示不用報警,也不用送醫院,路人掛斷電話後離開。後李某某扶起杜某某,見杜某某面部有傷,且傷勢較重,兩面臉頰在流血,李某某詢問杜某某,杜某某隻是搖頭,不說話。李某某、戚某某兩人也未報警和撥打120急救電話,而是由戚某某和李某某兩人合力將杜某某擡上車放在車斗內,繼續和李某某坐在鬥內。戚某某裝上散落在地上的自行車、陶罐後,李某某讓戚某某繼續駕車由**路往東向**鎮方向行駛去杜某某家拉柴禾。期間,李某某詢問杜某某行車路線,杜某某隻搖頭不說話,李某某隻好邊走邊向路人詢問行車路線。在行車途中,杜某某喊叫自己全身疼痛,李某某便將自己隨身攜帶的去痛片給杜某某服下兩片。當車行駛至**鎮**路段時,李某某再次詢問杜某某家住何處時,杜某某還是不說話,只搖頭。當日17時35分許車行至**鎮**莊園附近,李某某又問杜某某家在哪裡,杜某某還是不語只是搖頭。此時,戚某某將車停下給李某某說:“乾脆就把‘**’(杜某某)放在路邊上算了,得趕緊返回, 一會兒天都黑了。”李某某聽他這麼說也同意,說:“就把他放在這,只要別把他摔着了就行。”戚某某將杜某某的自行車、陶罐等物品從三輪摩托車車斗中拿下放在路邊,後又和李某某合力將杜某某抱下車放在路邊。杜某某開始蹲在路邊,很快就坐到路上,頭耷拉着。李某某向杜某某道別時,杜某某無反應。戚某某駕車載着李某某離開返回勉縣縣城。杜某某休息一會兒後,踉蹌着向回家方向步行,因顱腦損傷無法辨別方向,偏離了回家方向,行至**村**組路段後,因顱腦損傷嚴重,發生呼吸循環衰竭而倒地身亡。次日6時許,杜某某屍體在**鎮**村**組**路上被羣衆發現並報警。

2020年6月9日,陝西漢中漢通機動車物證司法鑑定所對肇事機動三輪車進行了機動車司法鑑定,意見爲:1.紅色金元牌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轉向、制動、燈光及信號裝置符合GB7258-201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2.紅色金元牌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右側面多機件外表面多處挫擦痕,爲車輛側翻與地面碰撞挫擦形成;3.事發前,紅色金元牌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後端面通過參考AB點的行駛速度爲41.54Km/h;4、紅色金元牌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前、後、左、右部位未檢見與車輛、行人碰撞痕跡。

2020年6月16日,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意見爲:當事人戚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李某某、杜某某無責任。

2020年6月22日,經勉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爲:死者杜某某符合鈍性外力致顱腦損傷最終發生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2020年6月24日,陝西省漢中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爲:1.現場地面血跡擦拭棉籤上檢出的血跡與杜某某血樣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爲1.30×1022。2.戚某某迷彩服左袖口血跡剪取物、戚某某迷彩服上1號血跡剪取物上檢出的血跡與戚某某血樣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1.98×1017。3.長河山莊門口地面血跡擦拭棉籤上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杜某某的DNA分型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書證勘驗檢查辨認筆錄,鑑定意見,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爲,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告人戚某某違章駕車發生交通肇事後,拒絕路人報警,指使被告人戚某某駕車逃離現場。被告人李某某、戚某某明知被害人杜某某因交通肇事顱腦損傷而共同商謀將杜某某遺棄鄉村道路路邊後駕車離開,致使傷者杜某某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