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濱州某小區!90後女子組織賣淫!從中獲利…
起 訴 書
博檢一部刑訴〔2020〕157號
本案由博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於某某、馬某某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於某某、馬某某於2018年11月到博興縣城,2019年2月份馬某某開始從事賣淫活動,賣淫所得由於某某持有和支配。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於某某聯繫賣淫女李某某、劉某某來博興從事賣淫活動,並讓被告人馬某某爲二賣淫女介紹嫖客。被告人於某某、馬某某與賣淫女劉某某共同居住在出租房內,併爲賣淫女李某某提供一套出租房,於某某、馬某某爲二賣淫女提供部分夥食。馬某某爲二賣淫女介紹、聯絡嫖客,於某某負責接送賣淫女,並在賣淫完成後收取40%—50%的提成。二被告人共非法獲利人民幣四萬餘元。
其中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馬某某介紹賣淫女劉某某與李某某某等人發生性關係一次,收取嫖資1600元;
2.2019年11月30日,賣淫女劉某某與馮某某發生性關係一次,收取嫖資800元;
3.2019年12月6日,賣淫女李某某與劉某某發生性關係一次,收取嫖資400元。
4.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馬某某與楊某某發生性關係一次,收取嫖資1000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於某某、馬某某被博興縣公安局抓獲歸案,到案後馬某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1.避孕套等物證;2.聊天記錄截圖、轉賬記錄等書證;3.證人李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於某某、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搜查等筆錄;6.涉案微信交易記錄等電子數據;7.受案登記表、辦案說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本院認爲,被告人於某某、馬某某共同容留、介紹兩名婦女賣淫,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系坦白,並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博興縣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