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歲司機將20歲女乘客捆綁至家中,先後三次與其發生關係

(原標題:41歲司機將20歲女乘客捆綁至家中,先後三次與其發生關係

公訴機關常州市金壇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1979年6月19日生,彝族雲南鎮雄人,小學文化個體駕駛員,現住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戶籍地雲南省昭通市鎮雄縣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常州市金壇區看守所

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以壇檢一部刑訴[2020]5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強姦罪,於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當日立案,並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故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劉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宋某駕駛號牌爲蘇D8××**的小型普通客車搭載被害人童某某(女,20歲,江西上饒人)從薛埠汽車站到常州市金壇區香格里拉××路上,欲與被害人童某某發生性關係,遂採用透明膠帶捆綁、言語威脅方式將被害人帶至其位於常州市金壇區××鎮××村委方山野豬塘的家中,並在房間內先後三次強行與被害人童某某發生性關係。

被告人宋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強姦的事實

案發後,被告人宋某賠償被害人童某某並取得諒解。

被告人宋某自願認罪,承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童某某的陳述筆錄證人謝某楊某等人的證言筆錄,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及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薛埠派出所民警出具的發破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宋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強姦罪,罪名成立,應予採納。被告人宋某採用捆綁被害人的方式作案,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宋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宋某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本院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予以採納。爲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婦女的性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