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女子2次被同一人強姦 嫌疑人已被執行逮捕

(原標題達州女子2次被同一人強姦 嫌疑人已被執行逮捕

萬源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萬檢一部刑訴〔2020〕21號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41968********,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萬源市,住萬源市**鄉**村,因本案,於2019年8月25日被萬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19年9月6日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2020年4月13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萬源市看守所

本案由萬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於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來到被害人趙某某家,在支付前一天從趙某某處購買的雞蛋錢後,趁趙某某到豬圈廁所出來時,強行脫掉被害人趙某某的褲子對其實施姦淫,隨後又將被害人強行拖至臥室牀上,與被害人趙某某發生了性行爲。經鑑定,被害人趙某某爲輕度精神發育遲滯,在自己遭受性侵害時僅有部分性防衛能力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書證;2.證人高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鑑定意見;6.現場勘驗筆錄照片;7.電話錄音光盤;8.其他材料。

本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某以暴力手段強姦被害人趙某某,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

此致

四川省萬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穎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