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工地發生坍塌致3人被埋身亡 3人被追刑責

(原標題:西安工地發生坍塌致3人被埋身亡 3人被追刑責

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二部刑訴〔2020〕50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05241979********,漢族高中文化陝西賽信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賽信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項目主要**兼技術**,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天水市武山縣,住陝西省西安市高新區**路**小區**號樓**單元**室。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經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決定,2018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經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決定,2019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取保候審。

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4041987********,漢族,高中文化,陝西秦港電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港公司)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員,戶籍所在地陝西省咸陽市渭城區,住陝西省咸陽市渭城區**鎮**村**組。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經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決定,2018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經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決定,2019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取保候審。

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211982********,漢族,高中文化,秦港公司**,分管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戶籍所在地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住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鎮**街**號。2010年5月25日被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經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決定,2018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經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決定,2019年11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臨潼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韓某某、安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法定時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西安亮麗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自動化工程分公司(以下簡稱亮麗自動化分公司)將德傑地產項目電力管線頂管工程項目工程施工設計藍圖交接給秦港公司進行現場勘測,秦港公司遂成立項目部,由被告人秦港公司**安某某負責,秦港公司又將德傑地產項目電力管線頂管工程項目轉包給不具備項目經理資質的被告人黃某某爲法定代表人的賽信公司,2018年6月3日7時許,秦港公司和賽信公司在未通知亮麗自動化分公司的情況下,在秦港公司安全員兼施工員被告人韓某某及秦港公司、賽信公司**沒有到場情況下,違規組織施工,施工人員對現場周邊地質條件不掌握;在沒有專項設計和支護方案的情況下盲目施工,導致在臨潼旅遊商貿開發區管委會轄區桃園路東口處,電力管線頂管工程項目作業過程中,作業井井壁坍塌,造成現場周某某、黨某某、張某某3名施工人員被埋,後經搶救無效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56.073萬元。

西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認定:被告人黃某某作爲**技術**,不具備項目經理資質,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在監理缺失的情況下,違規組織施工;對施工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不到位,對作業井周邊地質條件不清楚,未及時告知施工人員並採取針對性防範措施;現場未見任何安全警示提示標識、人員管理失控,事發時項目部人員均不在場,施工人員進入隱患作業井盲目施工等,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被告人韓某某作爲項目安全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未及時發現事發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對現場周邊地質條件不掌握;在沒有專項設計和支護方案的情況下,違規冒險指揮人員進行支護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安重要全責任;

被告人安某某作爲分管公司安全生產的主要領導,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在未與亮麗集團簽訂工程合同、未向建設方和總承包方報告的情況下,擅自決定組織施工;未正規建立工程項目管理和安全機構,對工程項目督導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案件線索來源及抓獲證明

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3、證人證言

4、現場辨認筆錄、現場辨認照片;

5、西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相關行政執法文書及秦港公司相關管理文件

6、西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臨潼“6.3”德傑地產項目電力管線頂管作業井井壁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及《事故技術分析報告》;

7、人身傷亡事故賠償協議書、從輕或免於行政刑事處罰申請書;

8、判決書、戶籍證明等其他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韓某某、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黃某某、韓某某、安某某無視法制,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黃某某、韓某某、安某某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臨潼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文驪山

202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