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女子2次遭強姦 咬傷男子舌頭

(原標題:蘇州女子2次遭強姦 咬傷男子舌頭

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公訴機關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丁,男,1989年9月1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河南省虞城縣。2018年1月15日因涉嫌強姦犯罪被崑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4日被羈押),同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崑山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宏軍,江蘇瀛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喬航,上海市金茂(崑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昆檢訴刑訴〔2018〕9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丁丁犯強姦罪,於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丁丁及辯護人王宏軍、喬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李丁丁通過陌陌軟件認識被害人段某,後至崑山市中華西村XX幢XXX室X號被害人段某住處,以強行摟抱的方法強姦被害人段某,因被害人段某反抗並咬傷被告人李丁丁的舌頭而未得逞。被告人李丁丁又通過自己的另一個手機微信冒充他人與被害人段某聊天,以被害人段某因咬傷被告人的舌頭而被報復、故意傷害罪告你等進行脅迫,被告人李丁丁又至被害人段某住處對其實施強姦。

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李丁丁以暴力、脅迫的方法強姦婦女,一次未遂、一次既遂,其行爲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丁丁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丁丁辯解稱其第一次並未要強姦被害人段某,其二人在打鬧過程中,其去親被害人,被害人咬了其舌頭,其當時手也是無意之中劃到被害人屁股那裡。第二次其到被害人家裡問過被害人是否願意和其發生關係,被害人明確表示同意和其發生性關係的。其辯解稱其兩次行爲均不構成強姦犯罪。

被告人李丁丁辯護人王宏軍的意見是: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強姦罪名不持異議,對公訴機關指控第一次強姦犯罪構成犯罪未遂證據不足,被告人的行爲應僅構成一次強姦罪既遂;2.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有一定責任;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有如實供述情節,對被害人進行了積極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4.被告人僅使用了輕微的言語威脅手段,未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李丁丁減輕或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丁丁辯護人喬航的意見是:被告人李丁丁在第一次和被害人交往過程中並沒有強姦的主觀故意和強姦意圖,也沒有強行和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行爲,綜上,被告人李丁丁第一次行爲不構成強姦罪未遂。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李丁丁通過陌陌軟件認識結識被害人段某後於當晚至崑山市中華園西村XX幢XXX室X號被害人段某住處。被告人李丁丁先和被害人段某聊天,後強行摟抱被害人段某並親吻被害人。被害人段某掙扎反抗過程中咬傷被告人李丁丁的舌頭。被告人李丁丁遂離開被害人段某住處。後被告人李丁丁通過自己的另一個手機的微信冒充他人與被害人段某聊天,在聊天過程中,以要告發被害人段某咬傷他人的舌頭,要報復被害人等手段脅迫被害人同意和其發生性關係。後被告人李丁丁又至被害人段某住處對其實施姦淫。

另查明,被告人李丁丁的親屬代其對被害人段某進行了賠償,被害人段某對被告人李丁丁的行爲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人當庭舉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害人段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住在崑山市中華園西村XX幢XXX室X號房間。2018年1月13日下午13時許,其通過陌陌聊天軟件認識了一個網名叫李邵華的男子。聊天后這個男子一直要和其見面。但是其不肯和對方見面。晚上17時許,聊天的這個男子不知道怎麼到了其樓下,通過陌陌給其發消息說要見面。但是其不肯。對方一直要求見面,其就對該男子說要不然就在窗戶裡面看一下算了。對方男子說可以。其就把窗戶打開探出頭和對方見了一面。對方男子穿着黑色的帶帽子的棉襖和黑色的褲子。其和對方說了幾句話後就關窗躺在牀上。後來這個男子就通過陌陌發消息說他走了。大概一個小時後,其聽到有人敲門,其以爲是房東就開了門。開門後發現是之前要和其見面的那個男子,這個男子直接進到房間裡,把門也關上了。這個男子說他又不是壞人,讓其不要把他當做壞人。然後這個男子就坐在房間內的板凳上,然後又坐在其牀上一直和其說話。後來對方男子說他冷,其就把一個毯子給他,自己鑽到被窩裡面。大概19時左右,其對該男子講時間不早了,讓他回去,並讓該男子讓開點,其要上廁所。其就到桌子上面拿房門鑰匙,該男子擋住其一直問其拿鑰匙幹嗎,其只好把鑰匙放下去上了廁所。上廁所回來後其就讓該男子離開,但是該男子就面對面把其抱到穿上,抱住其趴在其身上,然後這個男子還把手伸到其褲子裡,其就喊了兩聲。這個男子就把舌頭伸到其嘴巴里。其不願意就咬了對方的舌頭。然後這個男子就就起來了,其看到他嘴巴里面出血了,其嘴巴里面也有該男子的血,後來這個男子就走了。十幾分鍾後,有人在微信上面加其好友,其就通過了。對方自稱是其之前認識的一個朋友,但是其不記得是什麼人。後來其二人就在微信裡面聊天,該男子問其爲什麼說話這麼少。其回答不認識對方。對方就說其換了個微信其就不認識了。之對方一直追問其發生什麼事情了,其就把剛纔發生的事情告訴對方。然後對方就讓其去看看有沒有什麼血跡,其出去看到樓梯上面有一兩滴血。其就通過微信告訴對方。然後剛纔加其微信的這個男子就讓其加之前那個男子的陌陌,問問剛纔進到其房間的那個男子有沒有什麼事情並讓其把陌陌重新下載下來,把剛纔被其咬傷的那名男子重新加上,問問對方有沒有什麼事情,問題嚴重不嚴重。如果嚴重的話,就讓其哄哄那名男子,讓其陪那名男子睡一下,和他發生性關係。然後其就把那個被咬傷男子的陌陌重新加上問對方有什麼事情。那個被咬傷的男子說他去了醫院,舌尖沒有了,現在舌頭黑紫。其就向對方道歉說其不是故意的並讓對方罵其。之後這個被咬傷男子說他已經諮詢過了,他只是非禮,但是其把他舌頭咬的黑紫。其就問對方你不會要報復吧,但是對方不吱聲。過了一會兒,對方說他舌頭疼的要死。其害怕對方來打其就繼續向對方道歉。被咬男子說起現在不能吃飯了並提出要到其住處和其發生性關係。其害怕對方以後還來煩其就說可以的,只要對方以後不來找其就可以和他發生性關係。凌晨12點鐘左右,這個男子又來到其房間內躺在其牀上。該男子讓其把衣服脫了。其內心不想和這個男子發生性關係,但是害怕該男子因爲咬傷舌頭的事情告其,其就說不想脫。這個男子就過來把其衣服脫了,然後他自己也脫了自己的衣服並趴在其身上,接着這個男子就和其發生了性關係。過了一會兒,這個男子又和其發生了一次性關係。後來這個男子在凌晨三點左右走了。其就洗澡睡覺了。1月14日6點多鐘其去買了避孕藥吃了,並且把這個男子侵犯其的事情告訴給其閨蜜曾某。曾某讓其不要出門等她過來。下午14時許,其閨蜜過來後,曾某的男朋友就用其手機給和其發生性關係的男子發微信(這個男子的微信是其在凌晨三點多的時候加的,這個男子走了之後還要讓其把閨蜜也介紹給其,讓其加他微信,其就加了)讓這個男子過來。後來這個男子就過來了。其就報警了,警察就把其二人帶到了派出所。辨認筆錄辨認出了被告人李丁丁就是強姦其的男子。

2、證人曾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8年1月14日凌晨,段某告訴其有個男子欺負她,七九八那名男子舌頭咬斷了。其害怕對方男子告他,就和那名男子發生了性關係。早上的時候,其看到微信後就打電話給段某,電話裡段某一直在哭。段某告訴其對方威脅要告她,其害怕就和對方發生了性關係。後來其就和男友、男友的表弟三人一起去找段某,想要把那名強姦段某的男子騙出來,然後再報警。今天下午其男友用段某的手機和對方男子聊天把這名男子騙出來之後就報警了。辨認筆錄辨認出被告人李丁丁就是強姦段某的那名男子。

3、證人朱某的證言,證實其系中花園東村南門口益康堂藥房的工作人員,2018年1月14日上午9時許,一女子問其有沒有避孕藥賣,其就給了她一盒避孕藥。該女子直接在店內吃完藥走了。辨認筆錄辨認出被害人段某和買某的女子比較像。

4、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公安機關於1月14日對案發現場崑山市中華園西村22幢308室2號房間進行了勘驗檢查。

5、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清單、發還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李丁丁進行人身搜查,搜查到OPPO手機和vivo手機各1部,並進行了扣押,後將手機發還被告人李丁丁。

6、提取筆錄、提取清單、生物檢材、陌陌、微信聊天記錄、電子證物檢查工作筆錄,證實公安機關對被告人李丁丁和被害人段某的生物檢材進行了提取。並對被告人李丁丁、被害人段某、證人曾某手機內的微信、陌陌聊天記錄進行了提取並對手機內的相關電子證據進行提取,並刻錄成盤予以保存的事實。

7、崑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書,證實標識爲“段某陰部拭子”標識爲“段某陰道拭子”的檢材檢出人精斑、標識爲“李丁丁面部拭子”的檢材、標識爲“李丁丁左手拭子”的檢材、標識爲“李丁丁陰莖拭子”的檢材,標識爲“李丁丁龜頭拭子”的檢材、標識爲“李丁丁鬼頭位置殘留衛生紙”的檢材與標識爲“李丁丁口腔拭子”的檢材以上的基因型相同。

8、檢查筆錄、刑事照片,證實案發後公安機關於2018年1月14日對被告人李丁丁的人身進行檢查,在被告人李丁丁舌尖出發現了傷口,並進行了拍照固定。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李丁丁作案時已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10、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李丁丁系被害人段某報警後被抓獲的情況。

11、被害人段某身份證複印件、收條、諒解書,證實被告人李丁丁賠償了被害人段某人民幣15000元,段某對被告人李丁丁的行爲表示諒解。

12、被告人李丁丁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8年1月13日的時候其在陌陌上認識了一個女子。聊天后其提出來想見對方。那名女子就告訴了其他的地址。當天17時許,其就去了中華園西村22棟那名女子的住處。見到以後隨便聊聊就走了。後來其轉了一圈又去找那名女子說想去她家見她,但是她不同意。後來其就直接到了她的住處敲房門。其沒有告訴對方是誰,直接說開門,對方女子就把門打開了。打開以後,其就和該女子在房間裡面邊聊天,邊打打鬧鬧。後來其就想去摟抱她,用手摸了她腰部,並用舌頭去親她。然後感覺舌頭一疼,應該是被什麼東西咬了一下,具體什麼東西咬的不清楚。其看舌頭出血就離開了。後來發現舌尖破了一點。離開以後其就去吃飯,對方女子就把其微信和陌陌都刪除了,其也把對方女子刪掉了。當晚23時許,其回到家用另外一個黑色的VIVO手機中其自己的微信加了那名那名女子的微信好友,然後冒充另外一個男子和這名女子聊天。其當時就想觀察一下那個女孩有沒有生氣。聊天過程中其就問對方女子是不是有什麼事情心情不好,她就告訴其她咬到人家舌頭了。其就問該女子咬的嚴重不嚴重,她回答說嚴重,對方舌頭留血了。該女子就問其對方會不會找她麻煩,她應該怎麼辦。其就告訴對方女子對方如果被咬的很嚴重肯定會告你的。該女子還問對方會不會打她,其就說只要咬的不嚴重就沒事。其就讓該女子問問對方現在什麼情況,實在不行的話就讓對方搞一次算了。這個女子說已經把對方刪除了。其就告訴對方怎麼加回已經刪除的好友的方法。然後對方女子就又加上了其OPPO手機上的陌陌和微信,她加了以後就問其傷的嚴不嚴重,其具體怎麼講的記不清楚了。後來那名女子就讓其去她家搞一次她。其一開始沒答應,對方女子再三讓其去,其就同意先去她家再說。後來到了那名女子家裡,那名女子主動提出來要和其發生性關係,然後其二人就各自脫了衣服,其就和對方發生了性關係。其當時沒有戴避孕套。後來聊了一會天就走了,走的時間大概是2018年1月14日凌晨3點左右。1月14日白天,該女子就約其出來見她老鄉,其就去了嵩山路上的四川飯店和對方見面,這時有兩個男子把其控制住了。對方報警後警察就把其抓獲了。

以上證據經當庭質證,證據均具有證明效力,關於證據的證明內容,本院綜合全案證據予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李丁丁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李丁丁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並取得其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丁丁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關於被告人李丁丁辯解稱其行爲不構成強姦罪的辯解意見,經查,根據被害人段某的陳述和被告人李丁丁的有罪供述均可以證實,被害人段某和被告人李丁丁通過陌陌軟件認識後,被告人李丁丁主動至被害人段某住處,對被害人進行摟抱,親吻,在被害人掙扎反抗咬傷被告人李丁丁舌頭後,被告人李丁丁冒充他人和被害人進行微信聊天,以要告發被害人段某咬傷他人的舌頭,要報復被害人等手段迫使被害人同意和其發生性關係,後對被害人實施姦淫,且有微信、陌陌聊天記錄,證人曾某等人的證言,物證鑑定書、檢查筆錄等證據予以佐證,足以證實被告人李丁丁違背被害人段某意志,強行和其發生性關係的事實,被告人李丁丁的行爲已構成強姦罪,應以強姦罪對其定罪處罰,被告人李丁丁的上述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提出的本案僅構成一次強姦犯罪且系犯罪既遂,被告人李丁丁無犯罪前科,已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對被告人李丁丁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採納;但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丁丁有如實供述情節,建議對被告人李丁丁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丁丁歸案後所做的第一份筆錄拒不供述其通過暴力和脅迫方式和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關鍵事實,且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庭否認其強姦罪行,依法不構成如實供述,且被告人李丁丁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採納。爲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婦女性的自主權利不受侵犯,對被告人李丁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丁丁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