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未成年犯罪:“專門教育”能否完全替代“收容教養”

8月8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不再使用“收容教養”。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委員汪鴻雁認爲,收容教養不可併入專門教育,兩者性質完全不同,“應對收容教養制度進行司法化改造”,不再由公安部門決定剝奪人身自由,而交由人民法院作出裁決,這樣能有效地應對低齡未成年人的犯罪問題

汪鴻雁認爲,在功能定位上,專門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本質上是一種教育手段,而收容教養是必要時才適用的強制性懲戒矯治措施;在適用對象上,專門學校的招收對象主要是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對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應按分級進行處置,責令家長管教、送專門學校或收容教養等;在決定程序上,專門學校入學是由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原所在學校申請,或辦案機關建議兩種方式,經評估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決定,而收容教養是由公安機關決定;在執行方式上,專門學校的管理比普通學校嚴格,但沒有剝奪人身自由,屬教育範疇,而收容教養具有相當的懲戒內涵,是在專門的場所實施的強制性矯治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委員也表示,實行“專門教育”是近年來中央的重要舉措,替代之前的工讀學校工讀教育。收容教養措施在一定範圍內還是需要的,但是應當加以改革和完善。現在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是放在“未成年犯管教所”,“那些作爲罪犯、已判決的未成年犯在那裡看管,把沒有被判刑的未成年人也放在那裡,是個很大的問題。但是,把他們放在普通學校是不行的,放到社會上更不行。這個問題還可以研究”。

草案二審稿對“專門教育”和“專門教養”的決定程序仍是由行政機關主導,且不經過司法程序。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修文建議,明確“上級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專門教育、專門教養工作監督管理”,且明確專門教育、專門教養的決定和執行由不同部門負責,以增強監督制約。劉修文還建議,明確“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組成、設置職責、決定程序,增加人民檢察院對專門教育實行法律監督的規定。

鮮鐵可委員建議,草案二審稿將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人員納入了專門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分級矯治的閉環,對於教育矯治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一般涉罪未成年人具有積極意義,但對涉嫌嚴重犯罪行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仍顯不足。建議保留收容教養的合理內涵,並將其進行司法化改造爲“矯正處分”。其適用的對象是涉嫌犯罪比較嚴重,其父母沒有監管能力,留在普通學校教育矯正沒有可能。矯正處分不宜作爲具體行政行爲繼續由公安機關行使決定權,而應適用司法程序,即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檢察機關根據未成年人觸犯刑法行爲的性質、嚴重程度,評估其矯正處分的必要性,對確有必要的,提請法院審理裁定。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