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多次強姦繼女致其懷孕 繼女:他是經濟支柱 說出去家就沒了

(原標題男子多次強姦繼女致其懷孕 繼女:他是經濟支柱 說出去家就沒了)

從17歲到22歲間,作爲繼女的張某繼父多次強姦,但是考慮到母親身體殘疾弟弟又年幼,她一直未報警,直到今年5月在知情同學的鼓勵下,張某才終於走進了公安部門報警。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2月17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對這樣一起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河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公訴機關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並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河與被害人張某(女,1998年出生)系繼父女關係,被害人自6歲左右隨母親侯某甲與繼父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張某河多次以實施暴力威脅、以教養關係相脅迫,強行與被害人張某發生性關係

法院判決書顯示,經查明,2015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張某河在蘇州市相城區的暫住地,趁家中無人強行與被害人張某發生性關係。後被告人張某河數次趁接送被害人張某就學之際,在蘇州市相城區空曠地段或暫住地家中,強行與被害人張某發生性關係,張某於2015年12月左右(時17週歲)懷孕後流產

從那時一直到2020年的五年多時間裡,張某河又多次強姦張某,其間張某曾經抵抗過,但是張某河依舊未有收斂。

被害人張某在證言中曾經說,“不願意和繼父發生關係,但是母親是殘疾人,弟弟那麼小,繼父是家裡的經濟支柱,如果說出去這個家就沒了。”而張某後來之所以鼓起勇氣報警,是因爲她高中同學的鼓勵和支持,今年5月,張某選擇報警。

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情節惡劣,其行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張某河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對辯護人以上述情節爲由提請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被告人張某河在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時即開始實施強姦行爲,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河作爲與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利用教養、監護關係實施強姦,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張某河多次、長期強姦被害人,依法從嚴懲處。綜合上述情節,應認定被告人張某河的強姦行爲屬情節惡劣。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河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