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殺嬸嬸16歲少年落網 爺爺曾通過廣播勸其自首

(原標題:警方通報

#警方通報# 2020年8月25日晚,譙城區魏崗鎮發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案發後逃跑。經全力工作,犯罪嫌疑人王凱於8月31日晚落網。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安徽涉重大刑案16歲少年落網,爺爺曾通過廣播勸其自首(來源:original)

8月31日晚 安徽亳州,涉重大刑案潛逃的16歲少年王凱在譙城區魏崗鎮被抓獲。8月27日,安徽亳州公安曾懸賞10萬徵集線索,據亳州廣電報道,受害人系王凱嬸嬸事發後,王凱的爺爺還曾通過廣播向王凱喊話,勸其自首。

安徽16歲少年殺嬸嬸 翻牆回家留血腳印

8月29日,安徽亳州。當地一內部人士稱,受害者鄰居介紹王凱因七夕要錢不得將嬸嬸殺害,警方在王凱家牆頭髮現清晰的血腳印。29日10時許,村民偶遇被警方懸賞10萬元的16歲少年王凱,其在村路慢慢行走,村民經過時,王凱扭頭看了對方一眼。

安徽16歲少年疑因要錢將嬸嬸殺害,翻牆回家留下血腳印(來源:original)

村民:父母多年前離異後 殺人少年輟學打工

亳州譙城區魏崗鎮劉小廟行政村一位村民唐乾(化名)告訴澎湃新聞,事發在25日晚上,嫌犯王某的父母多年前離異,其父再婚,目前另育有一女。王某初中沒讀完,就輟學和父親一家人在外打工。今年,他的其他家人在外地打工,但他一直在家,和60多歲的爺爺奶奶住。

亳州警方發佈的《懸賞通告》,懸賞10萬元緝嫌犯。

唐乾稱,遇害者是嫌疑人王某的遠房嬸嬸,30多歲,“兩家同村,是親戚,住的也不遠,也沒聽說兩人有什麼過節”。遇害者的老公也在外打工,她在家照顧三個孩子。除遇害者外,“聽村裡人說,她家七八歲的兒子也受了傷,正在醫治”。

至於此案中是否還有一名男童受傷,澎湃新聞致電負責此案的民警,對方拒絕了採訪。澎湃新聞多次致電劉小廟行政村一位村幹部,電話暫未接通。

唐乾稱,嫌疑人王某一家的經濟來源主要靠打工和種田的收入,田地是其爺爺奶奶打理,“(兩個老人)身體也不太好”。

有村民不敢下地幹活 特警搜捕無人機出動

唐乾告訴澎湃新聞,事發後,附近村莊來了很多特警、民警把守,警方還用了無人機搜尋嫌疑人的蹤跡。他聽說昨天在附近村莊的監控畫面中,搜到了王某的身影。“這個季節玉米長得比人還高,(躲在玉米地裡)不好找。”他也聽說,在警方發懸賞通告前,嫌疑人還曾向周邊村莊的村民討要過水和饅頭,“那時還不知道他是兇手”。

唐乾透露,警方發了懸賞通告後,村民們通過網絡知道嫌疑人的長相,也提高了警惕,“附近幾個村莊(的人)都很緊張,都不敢下地幹活了。”

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8月27日發佈的《懸賞通告》顯示,8月25日,該市譙城區魏崗鎮轄區發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機關通過偵查發現,魏崗鎮劉小廟行政村孟半樓村民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漢族,2004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602200404118592,戶籍地:亳州市譙城區魏崗鎮劉小廟行政村孟半樓。身高175CM左右,體型偏瘦。提供線索經查證屬實,公安機關給予拾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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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16歲少年“割喉”同學罰款500元 免予行政拘留

山西朔州一位初三學生楊同學與王同學發生口角後遭對方“割喉”受傷,警方以王同學未滿16週歲爲由免予行政拘留。針對此事引發的爭議,法律界人士表示,警方實際上已按法律規定上限作出了處罰,行兇者刑事責任可免,但民事責任難逃。

據封面新聞視頻報道,2020年7月4日下午,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二中初三學生楊同學放學後,在校內與王同學發生口角,隨後王同學在校外購買了一把美工刀,從楊同學背後出現,割傷了楊同學的脖子。送醫後經診斷,楊同學傷口長約10釐米,深約3釐米,但萬幸的是這一刀沒有傷及重要的血管和組織。

7月5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下達行政處罰書稱,王同學行政拘留10日,罰款500元,因王同學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不執行行政拘留。對此,受害者楊同學家屬表示不能接受。目前,因無力支付醫藥費,楊同學至今還滯留醫院。

該案中,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王同學該爲其“割喉”行爲負怎樣的責任,當地警方下達的行政處罰書是否恰當?

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對界面新聞表示,王同學對楊同學做出了故意傷害的行爲,但損害後果達不到“重傷”的標準,也無法構成“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需要負刑事責任的罪名。

“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在無法適用刑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第43條規定,對傷人者做出處罰。”付建表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第43條第1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周友軍教授認爲,在本案中,當地公安局依據上述規定,並考慮到情節嚴重,實際已經按照法律規定的上限作出了行政處罰。

“法律對未成年人,實行傾斜保護。對這個特殊羣體在處罰上實行以‘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付建說。

不過,付建認爲,王同學的刑事責任可免,但民事責任難逃。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由於王同學屬於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根據法律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付建對界面新聞表示。

此外,周友軍指出,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條也規定,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不過,這些規定仍然比較粗疏,需要通過相關法律予以細化,例如,明確什麼是‘必要的時候’‘收容教養’的具體時間等。”周友軍說,爲了保障社會的安全,同時也爲了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法律須完善對有不良行爲未成年人的矯正教育機制,實現懲罰與教育相結合,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

安徽身負2命53歲嫌犯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