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 民法典告訴你這麼辦(律師信箱)

律師

我有兩個哥哥,上半年父親去世了。他生前由我們三兄弟輪流照顧,去世前分別給我們三兄弟立下了自書遺囑,每份遺囑對財產分配規定都不同。現在我們三兄弟手上各有一份遺囑,按遺囑內容,我們三兄弟每人都應單獨全部繼承父親的遺產,但這肯定不現實

請問父親給我立的遺囑進行了公證,是不是比其他沒有公證的遺囑具有優先權?當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時,具體以哪份爲準?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湖北讀者  劉力軍

劉力軍讀者:

關於您提出的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時,以哪份遺囑爲準的問題,以下作出相關解答。

立遺囑的行爲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爲,大多涉及行爲人處分財產權利等內容,幾乎涉及所有家庭。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此項制度的提出有利於公民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便利百姓基本需求,能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滿足人民羣衆處理遺產的現實需要。

一 《民法典》實施後

公證遺囑的效力

公證遺囑是依公證方式而設立的遺囑,是繼承法規定的法定遺囑的形式之一。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後訂立的遺囑可以更改之前訂立的遺囑,但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效力具有優先性,如果一個人立有多份遺囑,根據《繼承法》規定以最後一份爲準,但如果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爲準。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後,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所以,《民法典》廢除了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則,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性,取而代之的是“最後的遺囑”。但是取消公證遺囑效力優先並不代表公證沒有用,經過公證或登記的遺囑,證據效力依然比沒有公證或登記的更強。

二 《民法典》關於遺囑

的形式有哪些新規?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公民通過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其遺囑形式包括自書、代書、公證、錄音錄像及口頭遺囑。即將施行的《民法典》根據社會經濟科學技術發展,對遺囑繼承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立法修改和調整。《民法典》規定,遺囑形式除原《繼承法》規定的上述5種形式外,增加了打印遺囑形式,從立法層面承認了打印遺囑的法律效力。這一新規充分考慮了隨着打印技術的普及人們行爲習慣隨之發生改變的客觀實際。同時,爲確保打印遺囑的合法效力,進一步規定了打印遺囑需要遺囑人及見證人在每一頁打印遺囑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三  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

以最後一份爲準

1985年9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

您的父親先後立了3份遺囑,其中對您的遺囑進行了公證。根據上述意見的規定,即使該公證遺囑是最先立的,由於法律規定公證遺囑效力最高,最終應認定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應由您繼承父親的遺產。

但值得注意的是,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也就是說,《民法典》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遺囑人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直接以最後所立遺囑爲準,公證遺囑不再具有高於其他遺囑的效力。給您的遺囑雖然進行了公證,但如果該遺囑不是其父最後立下的遺囑,也不能改變其將會被最後一份遺囑所取代的事實

現行法律對公證遺囑優先效力的規定,限制了遺囑人變更、撤銷遺囑的自由,使遺囑人難以依照自己的意志處分個人財產。而《民法典》對此進行了刪改,體現了尊重和保護自由意志與私有財產權的基本價值取向。

湖南日月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朝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