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強姦女下屬:我岳母氣得10多天後就去世了

雖然獲得了8.3萬餘元國家賠償山東省青島市的於先生依然不能釋懷。4年前,於先生被控強姦下屬,失去自由216天,警方後以“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爲由撤案。獲得自由和國家賠償後,於先生不斷向相關部門反映,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於先生希望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單位加班兩天後,部門負責人被控“強姦”

於先生是山東省青島市人,1969年出生,本科學歷案發時任青島市某企業部門負責人。5月15日下午,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於先生詳細講述了他被錯誤羈押、獲得國家賠償的前前後後。

於先生說,案發前,他有一個幸福的三口之家,妻子善良賢惠,女兒乖巧懂事。“沒想到因爲部門一次集體加班,我會惹禍上身,失去自由216天。”

張萍化名)是於先生部門一位女員工,兩人在同一單位共事10餘年。“就是正常的同事,關係不算太好,也不算太壞。”張萍的丈夫當地一位民警,當時兩人育有一女。

“以前我們部門從不通宵加班,2016年底2017年初,單位在網上開了一家門店,由我們部門負責。2017年‘雙11’是網店遇到的第一個‘雙11’,工作特別忙。”於先生回憶,由於工作需要,2017年11月10日下班後,他通知部門員工晚上10點統一到單位加班。

於先生稱,當年,他和張萍都在裝修房子閒暇時,兩人常在一起交流裝修材料、裝修風格等問題。2017年11月10日晚,於先生和張萍再次聊起裝修問題,於先生說他的房子裝修差不多了,約張萍去參觀,張萍表示同意。“當晚9時許,我們在房間轉了一圈,呆了五六分鐘就返回了單位。”

“當天晚上加班的有六七個人,由於是第一次加班,一些女員工不是很高興,我還批評了個別人。”於先生回憶,2017年11月11日凌晨二三點,他讓女員工先回家男員工留下繼續加班。於先生事後獲悉,張萍的丈夫當天對其他人說,張萍回家後,看着不高興,悶悶不樂。其問明情況後獲悉當晚張萍曾去過於先生剛剛裝修的房子,遂懷疑於先生和其妻子有染

2017年11月12日上午,於先生剛到單位,就被張萍的丈夫叫到外面。“他讓我上了他的車後,讓我承認與張萍發生過性關係並偷偷錄音,遭我駁斥後惱羞成怒,在我面前直接打電話守候在一邊的其他民警過來。其他民警過來後,說我涉嫌強姦,之後將我銬到當地派出所。到派出所後,我才知道張萍報案稱我強姦。”

偵查期間男子堅決否認強姦,被羈押216天后獲釋

2017年11月12日,於先生因涉嫌強姦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

“我根本就沒做那件事,肯定不會承認。”於先生說,公安機關偵查期間,他始終否認自己強姦過張萍。案發後,單位負責人曾找張萍瞭解情況,張萍說這件事她說了不算,都是他丈夫說了算。

2017年11月23日,經青島市即墨區檢察院批准,於先生被逮捕。由於沒有充分的證據,2018年6月15日,即墨區檢察院對於先生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同日釋放。2018年8月24日,即墨區檢察院以“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爲由,決定對於先生解除取保候審措施。同日,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爲由下發撤銷案件決定書,決定撤銷該案。

(2018年8月,即墨警方決定撤銷此案)

申請國家賠償獲支持,獲得8.3萬國家賠償

錯誤羈押讓於先生的健康、工作、經濟和家庭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

“我之前就有肝病,被羈押後,由於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檢查和治療,加之勞動強度較大,獲釋後發現自己患上肝癌(早期)。”於先生說,2018年6月,他赴廣州作了手術,目前仍在康復之中。

於先生被羈押期間,單位爲於先生所在的部門安排了新的負責人。“雖然檢察院曾專門到單位說明情況,但單位不可能再恢復我的職務,經過協商,單位同意我享受相關待遇。”

“被羈押前,我貸款140餘萬元承包了140畝地養殖海蔘,被羈押期間,無人管理養殖場,最後只收回了10多萬元。”於先生說,與經濟損失相比,錯誤羈押對他聲譽和家庭生活帶來的影響更深遠,需要更多的時間來消除。“案發時我父親80多歲,幾天見不到我,以爲我出事了,急得摔壞了腿。我岳母當時也80多歲,身體本來不好,獲悉我被刑拘後,一生氣上火,10多天後就去世了。我老婆因此對我怨氣很大,這幾年一直不肯完全原諒我。”

於先生說,他被錯誤羈押後,女兒的學習也受到了影響。“因爲被人指點,女兒一直不肯原諒我。這幾年我一直耐心給女兒做工作,直到去年,情況纔有一點好轉。”

爲了討回清白,2019年9月25日,於先生以“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檢察院錯誤羈押致其身體、精神、財產等遭受嚴重損害”爲由,請求即墨區檢察院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6.7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萬元;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019年11月25日,青島市即墨區檢察院決定賠償於先生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6.7萬餘元。對於該賠償決定,於先生不服,於2019年12月6日向青島市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於先生在複議中請求青島市檢察院撤銷即墨區檢察院之前作出的賠償決定;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6.7萬餘元;賠償因工資損失、身體損害、海蔘養殖等造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00萬元;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其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2020年2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賠償於先生8.3萬餘元)

2020年2月6日,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於先生人身自由賠償金6.8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害1.5萬元。於先生說,相關賠償已經到位。

辦案人員未受影響,當事人發帖請求追責

雖然拿到了國家賠償,但於先生始終不能釋然。“據我所知,當年的辦案人員沒有因此案受到影響,有的甚至還得到了升遷,這讓我不能理解。”於先生說,拿得國家賠償後,他一直向相關部門反映當年辦案人員存在的問題,但一直沒有進展。

“2018年我被羈押期間,張萍回家生了二胎,目前又回到單位正常上班。”華商報記者問是否想過起訴張萍,於先生說,他諮詢過律師,律師說起訴很難立案,就放棄了。

近日,於先生就自己的案子在網上發帖,反映辦案人員當年存在的問題。“希望相關部門啓動監督審查程序,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月15日下午,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當年辦案的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潮海派出所相關負責人稱,於先生涉嫌的案件是已發案件,但是證據不是很好,現不再多說,採訪要與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宣傳部門聯繫

當天下午,華商報記者聯繫上了報案人的丈夫吳警官,獲悉記者採訪意圖後,吳警官立即掛斷電話,再次撥打,一直無法接通,發短信也無回覆。

5月15日下午,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相關人員稱,於先生的案件他不瞭解,其讓記者留下電話,稱瞭解情況後回覆記者。截至記者發稿,尚未收到回覆。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