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女子凌晨被強姦 嚇得直哭
起 訴 書
寧檢刑訴〔2020〕250號
被告人冉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81999********,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普格縣,住普格縣**鄉**村**組**號,因涉嫌強姦罪,經寧南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20年5月19日被寧南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寧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凌晨1時許,寧南縣**鎮**街**號樓房內,被告人冉某某赤裸全身、只穿內褲,從過道窗戶翻進被害人玉某某租住的**號房間。被告人冉某某趁黑夜,利用被害人玉某某處於孤立無援的情況下,強行摟抱正在熟睡的被害人玉某某,強行撫摸被害人玉某某的胸部,意圖強行與被害人玉某某發生性行爲。被害人玉某某驚醒後,受到驚嚇並且哭泣,當場進行反抗並用手機打電話求救,被告人冉某某翻出窗戶逃離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照片。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冉某某趁黑夜進入婦女宿舍,利用被害人孤立無援、熟睡之機,採用摟抱身體、撫摸胸部等方式,意圖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爲,在被害人及時打電話求救後逃離現場,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現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寧南縣人民法院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