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次夥同他人潛入女生宿舍猥褻未滿14歲學生並留宿 男子獲刑5年10個月

(原標題:數次夥同他人潛入女生宿舍猥褻未滿14歲學生並留宿 男子獲刑5年10個月)

12月29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男子陸某某多次夥同他人潛入蒙城縣嶽坊中學女生宿舍,留宿女生宿舍,猥褻未成年在校女學生一案進行了二審宣判。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陸某某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在公共場所當衆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一審對陸某某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的判決並無不當,駁回陸某某上訴,維持原判

據瞭解,一審期間,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法院查明,2017年3月,陸某某(1998年12月出生)先後三次分別夥同劉某宇時某翔非法進入蒙城縣嶽坊鎮中學女生宿舍,並在宿舍內留宿。2017年4月8日21時許,陸某某夥同葛某輝(2002年9月出生)趁晚自習結束後,潛入蒙城縣,陸某某多次要求事發宿舍被害人徐某(2003年4月出生)和戴某1、於某1陪葛某輝睡覺。在徐某等人不從的情況下,陸某某三次到徐某牀上抱住徐某胳膊,要挾徐某等人陪葛某輝睡覺,並多次在宿舍內猥褻徐某。2017年4月9日晚上,當陸某某夥同葛某輝再次非法進入該校女生宿舍時,被該校老師當場抓獲。

針對陸某某、葛某輝等人的犯罪事實,2018年3月30日,經蒙城縣人民檢察院公訴,蒙城縣人民法院認定陸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之後經過蒙城縣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蒙城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6月29日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判處陸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宣判後,陸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陸某某認爲,他的罪行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被刑事立案之前,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爲自首。此外,公安機關以同樣的事實進行兩次立案不符合法律規定。陸某某稱,2017年3月份左右,本案被安徽省亳州市嶽坊派出所立案後,在嶽坊中學辦公室寫的情況說明是受到該校老師李某毆打逼迫才寫的,與事實不符,此外被害人年齡的認定應該結合更多證據,他也沒有猥褻他人的想法,和被害人是朋友關係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爲,陸某某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在公共場所當衆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一審認定他的行爲構成猥褻兒童罪,定性準確。法院承認陸某某系自首,在一審期間已經予以認定並從輕處罰。而陸某某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犯罪,應當從重處罰,進入學生集體宿舍實施猥褻犯罪,更要依法從嚴懲處,因此一審判決量刑並無不當,駁回陸某某上訴,維持蒙城縣人民法院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判處陸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