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女子遇車禍 卻被司機拖至路邊強姦

(原標題內江女子車禍 卻被司機拖至路邊強姦

威遠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內威檢一部刑訴〔2020〕10號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10241992********,漢族小學,務工,四川省威遠縣人,住威遠縣**鎮**村**組**號,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4月30日被威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20年5月13日被威遠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威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自願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駕駛川CW****藍色標緻轎車行駛至威遠縣鎮西車站轉盤附近時,見被害人李某某身材較好,遂心生與李某某發生性關係的想法,便駕車經過李某某身邊,在前方轉盤處返回,跟在李某某身後,慢慢接近,見周圍沒人,也不在監控範圍時,將車燈熄滅,以20碼至30碼的速度將李某某撞倒。後徐某某將車停在前面幾十米的地方,返回假意關心李某某,趁機用手摸李某某外陰乳房,李某某反抗,徐某某便用手捂住李某某嘴,並威脅反抗就殺死你,遂後將李某某拖拽至路邊一圍牆處,欲強行與李某某發生性關係,李某某乘徐某某不備掙脫跑至自家門面。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有相關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脅迫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系強姦未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徐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威遠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晉軍

檢察官助理閔成英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