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兩男子趁好友醉酒輪姦好友未成年女友 兩男子均獲刑

(原標題江西男子好友醉酒輪姦好友未成年女友 兩男子均獲刑)

2017年,江西兩男子趁好友及其女友醉酒時,意圖與好友的未成年女友發生性關係。在遭到女孩反抗後,兩人用手機拍攝女孩的裸露視頻威脅她,隨後兩人先後強行與女孩發生性關係。事發後,女孩到公安機關報案,而輪姦女孩的兩男子外逃。兩男子家屬向女孩補償了2萬元,女孩對兩人的行爲表示諒解。2020年5月,其中一男子到公安機關投案。12月16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二審判決,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據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17年6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李明化名)與王強(化名,已判刑)等五人在位於景德鎮一夜宵店吃夜宵。24時左右,王強接到朋友小翔電話,小翔問王強是否相信一見鍾情,王強就叫小翔帶女孩過來一起吃夜宵,接着小翔帶着剛認識不久的女朋友被害人晴晴(化名、時年16週歲)趕來。隨後夜宵結束,一行七人去喝酒,小翔和晴晴醉酒。

7月1日凌晨4時,被告人李明與王強等一行七人又來到賓館,由王強開了211和218兩間房間,醉酒的被害人晴晴被抱進211房間,醉酒不省人事的小翔則被擡進218房間。接着,王強和李明商量,意圖與睡在211房間的被害人晴晴發生性關係,但到女孩的反抗。隨後二人用手機拍攝女孩的裸露視頻並威脅女孩,如不與其二人發生性關係就要把視頻發到網上。隨後二人先後強行與晴晴發生性關係。事後,兩人將晴晴送回房間。

7月2日凌晨,晴晴到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後,王強和李明外逃,二人家屬向被害人晴晴進行了經濟補償,共補償人民幣2萬元,被害人晴晴對被告人李明和王強的行爲表示諒解。

2020年5月11日15時許,被告人李明到公安機關投案,並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江西省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明犯強姦罪一案,於2020年11月17日作出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明不服,提出上訴。

根據以上事實證據,原審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見》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認定被告人李明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12月14日,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上訴人李明違背婦女意志夥同他人以脅迫手段輪姦未成年少女,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原審人民法院根據李明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張夕 實習生 潘楚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