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狗街上打鬧撞傷老太致九級傷殘

本報訊記者 劉洋 通訊員清華)喻婆婆到鎮上趕集,在街上行走時不幸被街上互相追逐打鬧的兩隻狗撞倒受傷,在醫院住院治療13天,花去醫療費3.5萬餘元,構成九級傷殘。後因賠償問題與兩條狗的主人產生糾紛,喻婆婆遂訴至法院。近日,重慶市第四中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對於喻婆婆的損失,由狗主人向某、戴某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4月25日下午4時許,喻婆婆在石柱縣橋頭鎮梧桐街街上行走時被互相追逐打鬧的兩隻狗(一隻爲白狗,另一隻爲黑狗,白狗屬向某飼養,黑狗屬戴某飼養)撞倒在地受傷,後送至石柱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3天,花去醫療費35231.89元。後經重慶市石柱縣司法鑑定所鑑定,喻婆婆此次受傷構成九級傷殘,住院期間需要一人護理出院後需要一人護理120至130天。

戴某、向某均認爲,喻婆婆並不能證明撞上她的兩隻狗是自己所飼養,且兩隻狗打鬧屬正常行爲,喻婆婆未盡注意義務,所以喻婆婆受傷與其無關,二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由監控錄像可以看出喻婆婆因兩隻狗互相打鬧追逐中被撞倒在地受傷,故兩隻狗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戴某、向某辯稱家中未飼養狗,但通過證人證言及監控錄像資料可以得出黑狗屬戴某飼養,白狗屬向某飼養,因此案涉兩條狗的主人戴某、向某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鑑於本案造成損害的原因力不明,由兩隻狗的主人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後,向某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四中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飼養人未採取管理措施造成威脅應擔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這一規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認真、負責地擔負起全面的注意、防範義務,以保護公衆的安全。戴某、向某作爲飼養人或管理者,對其飼養的狗沒有采取管理措施進行約束,放任其在大街上進行追逐,對公衆安全造成威脅,未盡到注意和防範義務,因此,戴某、向某作爲飼養人或管理者,應當對喻婆婆遭受人身損害這一後果承擔侵權責任。本次事故中,沒有證據證明喻婆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因此應由黑狗和白狗的飼養人承擔全部責任。

此外,法官提醒,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老百姓養貓、狗等寵物,本無可非議,飼養寵物雖是愛心的體現,但事物都有兩個方面,寵物除了能給人們帶來快樂與安慰,也會對人帶來傷害。因此,對於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來講,應當嚴格履行飼養動物的一些必要義務,規範自己的行爲,不給他人的生活帶來不便,要充分考慮到不飼養動物人的利益依法科學文明地飼養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