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搭便車遭遇車禍身亡,判決結果……

(原標題女子搭便車遭遇車禍身亡,判決結果……)

導 讀

上下班路上,開車捎同事一段兒、或搭了同事的便車是日常時有發生的事兒,親朋好友出行互相搭乘也屬正常。若在搭載的過程中,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搭便車的人還受了傷,那原本利他的小事兒很可能就演化成糾紛民法典中新增“好意同乘”的規定,爲善意的供乘人(司機)減輕責任,爲良好的互助風尚助力

案例好心讓人搭便車 卻出了車禍

2016年2月27日,天氣很好,離高考只有一百多天了,王女士和三位好友相約到五臺山子女祈福,包括王女士在內的四人同村先生約定搭乘其車前去,茅先生說他正好需要去那邊辦事,順路,讓王女士等人免費“搭便車”。

但是王女士爲人厚道不愛佔人便宜,非要給一些錢。茅先生擰不過王女士,最終答應,王女士等4人每人支付給他100元用於其加油就好。就這樣他們五人向着五臺山出發了。

天有不測風雲,在快到達目的地時,茅先生駕駛的汽車撞上了剛好送媳婦回孃家李某駕駛的汽車,巨大的衝擊將茅先生的車撞飛數米高,好在茅先生死死握住了方向盤,纔不至於翻車,車裡的人也都在出發前繫好了安全帶。但不幸還是發生了,坐在副駕駛的王女士因嫌安全帶勒得緊,在出發後半小時就偷偷地鬆開了安全帶,悲劇就這樣來了,車輛相撞時巨大的衝擊力使王女士從座位上生生撞在了前擋風玻璃上。茅先生醒來時,看着不省人事的王女士,忍不住失聲痛哭。雖然附近不遠有家醫院,救護車也很快到達了現場,但已是於事無補,王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

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疲勞駕駛的李某負主要責任,茅先生負次要責任。王女士的丈夫向茅先生要求賠償損失,但茅先生拒絕賠償。王女士的丈夫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包括茅先生在內的事故責任人賠償共計5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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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熱心供乘人 減輕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茅先生是否應該賠償?王女士是否是無償搭乘被告茅先生所駕駛的車輛?是否應減輕茅先生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此案認爲:茅先生對王女士等人負有安全注意義務,所以應該賠償。雖然王女士等人支付給茅先生一筆費用(加油費),但是搭乘人給予車輛供乘人一定的成本費用影響無償搭乘行爲的成立。

爲貫徹對有償受益人的保護高於對無償受益人的保護原則,以及鼓勵相互幫助、好意施惠等行爲,即使駕駛人有過錯的,也可以適當減輕駕駛人的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七十四條,第四百零六條,受託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類推適用上述關於無償合同可以減輕責任的規定,無償搭乘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同樣應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認爲被告關於無償搭乘的主張成立,應適當減輕茅先生的賠償責任,減輕的比例以5%爲宜,判決茅先生賠償10萬餘元。

律師:搭便車屬於“好意同乘”

北京市信利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啓航認爲,上述案件中,法院認定的茅先生的無償搭乘的行爲,屬於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好意同乘”即“搭便車”,屬情誼行爲,系樂於助人的好意施惠行爲。

王啓航律師介紹:在民法典出臺前,我國法律對好意同乘是否減責未作出明確規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好意同乘”雖無設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但在搭乘中產生交通事故則成立了侵權之債。

雖然“好意同乘”行爲本身是一種情誼行爲,但搭乘者無償或以較小成本乘坐他人車輛,並不意味着其甘願冒一切風險。而司機因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的情誼行爲,則負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安全注意義務,所以好意讓別人‘搭便車’並不會免除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減輕善意供乘人責任

王律師介紹,今年頒佈的《民法典》對“好意同乘”有了明確規定。待民法典實施後,將爲判決減輕善意供乘人的賠償責任提供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也就是說司機出於好意且無償允許他人搭乘自己的汽車,行駛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司機需要承擔與其事故責任相對的賠償責任,但應適當減輕。

由《民法典》可知“好意同乘”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司機出於好意且無償的幫助行爲。這要求司機不以營利爲目的,是一種樂於助人的行爲。

二、司機對事故發生具有過錯。

三、司機必須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因爲司機雖然是免費搭載別人,但是也有最起碼的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比如酒駕,就不應該再減輕司機的責任了。

如果符合了這幾點,“好意同乘”的司機對於乘車人的損失就不需要全部賠償了,可以在自己需要承擔的事故責任基礎上減輕部分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助力社會新風尚

上述案件的另一爭議焦點主要是王女士等人支付給茅先生加油費後,搭乘行爲是否還構成“好意同乘”。王啓航律師認爲,“好意同乘”的核心要素是司機無私幫助弱者的內心正義,是樂於助人正能量的體現,這種幫助一般是無償的,但也不完全排除搭乘人給予司機數額較少的成本費用,如加油費、過路過橋費等,即搭乘人給予司機一定的成本費用,這不影響“好意同乘”行爲的成立。

“‘好意同乘’是一種善意施惠行爲,其實質是助人爲樂。‘好意同乘’雖是《民法典》的全新規定,但其背後體現了當代的社會價值觀。”王啓航律師說,“好意同乘”寫入民法典,讓善意供乘人的責任減輕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讓司法實踐和人們的出行有了明確指導,也是倡導樂於助人的良好道德風尚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