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抽血後摔傷致九級傷殘,法院判醫院承擔70%賠償責任

劉一諾 通訊員 杜永宏 王羣 濟南報道

體檢抽血後摔傷造成九級傷殘,醫院是否應該擔責?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2年10月31日,林某某去菏澤某醫院體檢,當日上午9時30分交納體檢費87元,辦理了體檢相關手續,領取了體檢表,在採血窗口採完血液後,林某某轉身離開採血窗口後摔倒,頸部磕碰到候診室內設置的排椅後背上沿處,致林某某頸部受傷,當日11時28分,林某某入住菏澤某醫院,經診斷爲:頸部外傷、環狀軟骨骨折、甲狀軟骨骨折、縱膈積氣、皮下氣腫、頸部氣管破裂、喉挫傷、呼吸衰竭,當日18時02分出院,出院醫囑轉上級醫院進一步診療。2022年11月1日9時02分,林某某入住山東大學齊魯醫院,經診斷爲:喉外傷、頸部胸部背部皮下氣腫,當日在全身麻醉下行頸部探查+喉氣管外傷修補+氣管切開術,11月14日出院,2023年3月2日再次入住山東大學齊魯醫院,經診斷爲:氣管造口維護,同年3月4日出院。林某某共計住院16天,支出醫療費37957.23元。

根據林某某的申請,法院依法委託山東德恆司法鑑定所對其傷殘程度、護理期限進行了司法鑑定,2023年9月4日,該鑑定所出具德恆司鑑所[2023]臨鑑字第265號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結論爲:被鑑定人林某某外傷致頸部及喉部多發損傷遺留髮聲功能輕度障礙構成《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規定之九級傷殘;護理時間擬爲傷後30日。

菏澤某醫院在爲林某某靜脈採血過程中,在其左臂上紮了兩次未出血,後又換右臂才完成採血,在採血過程中,林某某多次喊“痛”。菏澤某醫院陳述“約9點39分16秒開始抽血,約44分02秒結束抽血起身行走幾步後,突然摔倒,在歪倒時其頸部磕碰在候診大廳的排椅靠背上”,據此可以看出,菏澤某醫院對林某某的採血過程持續近5分鐘,對林某某的身心勢必造成一定的影響,且在林某某多次喊痛的情況下,菏澤某醫院並沒有停止採血或採取一定的安撫、穩定被檢者情緒等措施。結合現場視頻資料,林某某在採血完成後起身向後走幾步隨即摔倒,並磕碰在候診大廳的排椅靠背上沿處致傷。綜合全案證據,本案中,菏澤某醫院對林某某不順暢、不規範的採血行爲,與林某某採血後暈厥摔倒並致傷的損害後果之間應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且菏澤某醫院在林某某摔倒後也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救治措施,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及菏澤某醫院的過錯程度,菏澤某醫院對林某某造成的損失應當依法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其賠償比例法院酌情認定爲70%。最終,一審法院認定菏澤某醫院合計應賠償林某某192803.36元。

菏澤某醫院不服上訴,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調解結案,菏澤某醫院共支付林某某137716.68元。

法官提醒,服務合同是指由一方根據要求完成服務產品或者行爲,另一方接受服務並給付相應服務費的合同。患者到醫院就診後,醫療服務合同成立,醫院有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護理、健康教育的義務。而且,在體檢過程中,體檢機構或具有體檢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不僅要按照體檢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體檢服務義務,同時還負有對被體檢者在接受服務過程中,爲其提供謹慎的安全保護義務。本案中,在其交納體檢費用辦理體檢手續後,雙方即形成服務合同關係,菏澤某醫院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菏澤某醫院在爲林某某靜脈採血過程中,採血過程持續近5分鐘,對林某某的身心勢必造成一定的影響,且在林某某多次喊痛的情況下,菏澤某醫院並沒有停止採血或採取一定的安撫、穩定被檢者情緒等措施,後林某某抽完血後摔倒。因此本案中菏澤某醫院存在對林某某不順暢、不規範的採血行爲,與林某某採血後暈厥摔倒並致傷的損害後果之間應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且菏澤某醫院在林某某摔倒後也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救治措施,菏澤某醫院應依法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