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銷售仿冒手機 法院判決主播承擔賠償責任

主播通過直播銷售仿冒手機消費者起訴主播及直播平臺承擔賠償責任。2020年9月2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案依法公開宣判,認定主播構成欺詐,應承擔賠償責任,直播平臺盡到了相關義務不承擔責任。

主播許某某是某平臺主播,2019年5月28日,消費者王某某通過直播間購買許某某私下銷售的一款手機。收貨後發現手機系仿冒機,經溝通無果後,王某某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爲由將許某某、直播平臺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爲,許某某在直播期間持續掛有“小黃車”,該行爲可視爲系其利用主播身份不斷爲商家導流宣傳推廣,具有對外銷售獲利的主觀意圖,其具有經營者身份。王某某在購買手機前觀看許某某直播已持續半年,對許某某心存信賴,許某某私下直播帶貨交易行爲視其利用主播身份導流並實現流量變現,應認定爲經營行爲。應當注意的是,一般情形下主播不參與實際交易,不具有經營者身份,但主播如果除帶貨行爲外,亦參與商品或者服務提供、經營,成爲商品或者服務買賣合同對方,則具有經營者身份,需承擔經營者責任。

許某某在使用手機半個月後,方進行轉讓,其應對手機外觀及實際使用情況瞭解,王某某收到手機後發現明顯與直播間宣稱的性能不符,王某某基於信任,陷入錯誤認識而購買,許某某作爲經營者實施的上述行爲構成欺詐,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直播平臺在直播規範中明確公示禁止進行站外交易,在接到王某某投訴後及時對主播賬號進行封停處理等,盡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後監督義務,且現無證據證明直播平臺知曉涉案交易行爲存在,故不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一審判決許某某退還王某某購機款,並賠償購機款三倍及王某某維權合理開支。

本案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現一審判決已生效。(郭晟 劉承祖

點評

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的大浪潮下,互聯網行業成了創業首選。近幾年,互聯網由傳統圖文銷售逐步變成直播銷售,能更爲直觀地展示產品。直播的優勢是,主播與客戶間的黏性信任度更高,客戶下單更直接,劣勢門檻低,可能存在的問題包括銷售者對銷售產品瞭解不透徹、從業人員資質無法掌握、娛樂性主播涉黃賭毒、電商主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不及時、主播配合商家演戲銷量、主播之間爲求客戶數相互比價格、價格越賣越低賺不到錢、賣假貨騙人等。

本案是直播中常見的一種詐騙手法,僅互聯網監管可能還不足以解決行業漏洞,建議出臺對互聯網行業有針對性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希望有關部門能積極在網絡平臺加大正能量信息的宣傳。

(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銅仁市山區山鎮電子商務服務中心負責人 華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