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歲幼童被房屋墜落瓦片砸傷 房主被判承擔70%賠償責任

本報訊記者 劉洋 通訊員 雷書彥)三歲幼童郎某玩耍時,被旁邊屋頂墜落的重物砸傷頭部,郎某父母認爲該重物系岑某馬某修繕房屋墜落瓦片,遂將岑某、馬某訴至法院主張損害賠償。日前,重慶市第四中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維持原判,由岑某、馬某連帶支付郎某各項損失共計7745.13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28日,岑某、馬某請人修繕自家瓦房屋頂。當天,郎某在自家院壩旁玩耍,被旁邊屋頂墜落的重物砸傷頭部。隨後,郎某被家人送往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診斷爲閉合性顱腦損傷,顱骨凹陷性骨折皮裂傷住院5天。2018年11月2日轉入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繼續進行住院治療,2018年11月16日出院,出院診斷爲頭皮裂傷伴感染,頂骨凹陷性骨折,住院14天。岑某、馬某於2018年10月28日在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醫院預交費用2000元;2018年10月31日預交費用1500元,合計3500元。

郎某的法定代理人認爲,事發當日被告岑某、馬某正在對其房屋頂的蓋瓦進行修繕,郎某自述是被岑某、馬某屋頂墜落的瓦片擊中受傷,且有證人可以證明。故岑某、馬某應當承擔郎某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的合理損失。

庭審中,被告岑某、馬某辯稱,出事當天沒有維修房屋,沒有證據證明郎某是被瓦片或者任何一個物件所傷。被告房屋距離事發地點至少十五六米,郎某院壩的前方和右方也有瓦房,不止被告一家有瓦房,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是被被告的瓦片所傷。故不應予以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爲,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由本條規定可知,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對物件的脫落、墜落沒有過錯時,致害責任成立。本案中,郎某提供了病歷和證人證言能證明其受傷系在玩耍時被旁邊房頂上墜落的重物所致,郎某申請的證人出庭證明了受傷當天鄰居在修繕屋頂,而被告岑某、馬某自認自己事發前一天在修繕屋頂,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事發當天有其他人在修繕屋頂,根據高度蓋然性原則,可以推定郎某系岑某、馬某修繕屋頂時被屋頂上的重物不慎墜落導致受傷,無論是否系瓦片墜落均不影響損害事實的成立。二被告系該房屋的使用人,其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對物件的脫落、墜落沒有過錯時,致害責任成立,故本案被告符合建築物致害責任的成立要件,應承擔賠償責任。郎某的監護人明知鄰居在修繕屋頂不應讓原告在附近玩耍,但其疏忽大意未盡到監護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可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根據本案案情酌定,岑某、馬某承擔70%的連帶賠償責任。

岑某、馬某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四中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