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時習之|鍛鍊中受傷 健身房有賠償責任嗎?
本文轉自:人民網
溫璐
在健身房進行鍛鍊已經成爲現代生活中很多人追求健康及放鬆的一種方式。如果,在健身過程中不慎發生意外受傷,消費者可否向健身房主張賠償或要求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嗎?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發佈了這樣一起在健身房鍛鍊時意外受傷被拒賠的案例,一起來了解。
基本案情
小靜在健身房進行空中瑜伽操課運動時,從吊繩墜落,造成肩部脫臼併骨折。然而,事故發生後,健身房工作人員只顧在前臺聊天,沒有任何人上前進行照料處理。小靜只好自己呼叫120救護車送至醫院急救。小靜認爲,健身房沒有盡到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健身房賠償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186675.49元並支付殘疾賠償金163036元。
健身房辯稱,健身房證照齊全,經營合法,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小靜作爲成年人已健身多次,對高空瑜伽的風險應有足夠的認知,應當知曉空中瑜伽練習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健身房明確告知學員,練習空中瑜伽過程中要着運動服健身,禁止拍照,絕對不能鬆手,但小靜未佩戴手套,未穿運動服,在剛學會新動作還不熟練時,趁教練去教其他學員時擅自拍照,導致手打滑,失手摔落,其對自己受傷具有重大過錯。健身房本着人道主義和友好協商的態度願意對小靜進行相應的補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靜是健身房的收費瑜伽課程學員,辦理購買了100次4000元的瑜伽課程。經法院詢問,雙方確認事發過程爲:事發過程爲上課時,小靜在瑜伽繩上,教練輔助小靜在瑜伽繩做動作,當時是一個教練兩個會員輔助小靜做動作,然後教練走了輔導其他學員,小靜要求另一個學員拍照,墜落受傷。受傷後,小靜通過120救護車就醫。訴訟中,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意見爲小靜左肩關節脫位伴肱骨大結節骨折致左肩關節活動功能部分受限,屬十級傷殘,其傷殘賠償指數爲10%。
法院經審理認爲,健身房作爲安全保障義務人,在其開辦的瑜伽課程上,學員小靜在尚未從高空吊繩瑜伽上安全下繩的情況下,教練即轉身去輔導其他學員,該行爲本身已經足以認定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同時,小靜作爲成年人,在做該具有一定危險性運動的情況下,未經教練允許擅自找其他學員拍照,其自身對摔落受傷亦明顯存在過錯,應減輕健身房的侵權責任,綜合考慮其過錯程度,酌定減輕的比例爲30%。故判決健身房承擔70%責任,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共計125512.37元;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對小靜主張誤工費,其並未提交證明,對該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健身房教練在指導小靜高空瑜伽時,轉而輔導其他學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小靜墜落受傷,健身房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小靜在高空瑜伽期間找其他學員拍照,對受傷也存在過錯,因此減輕健身房的責任。
在此提醒,在健身房健身存在一定的危險,對於空中瑜伽等危險動作更應該加強安全意識,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健身房作爲場所經營者和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於危險動作應當加強輔助,避免出現意外受傷而引發法律糾紛。(綜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