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男1240萬買到海砂屋!怒告前屋主、房仲求償 法官判免賠

▲沈男購入該屋要進行裝修時,才發現有混泥土塊剝落、鋼筋外露情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莊智勝/臺中報導

臺中一名沈姓男子控訴,112年間透過林姓、宋姓2名房仲業者向鄞姓女子以新臺幣1240萬元價格購入一處房屋,未料交屋後進行裝潢時,沈男才發現屋內混凝土剝落、牆壁龜裂、鋼筋外露且有嚴重漏水,經鑑定後認定是「海砂屋」,沈男認爲原屋主、以及房仲未如實告知屋況,因此提告求償房屋價值減損420萬元。臺中地院法官審酌後,認爲被告3人均不知該屋爲海砂屋,因此駁回沈男請求,判決3人免賠。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屋原屋主鄞女111年間委託房仲業者林員、宋員協助出售房屋,並於112年3月5日與沈男籤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以1240萬元價格售出,且「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成屋)」中,鄞女保證該屋並無現有、或曾有鋼筋外露或水泥塊剝落之情事。

未料112年6月完成交屋後,沈男進行室內裝修,陸續發現房屋有混凝土剝落、牆壁龜裂、嚴重漏水、鋼筋外露等情況。沈男請來檢驗公司進行鑑定,赫然發現該屋氯離子過高,是俗稱的「海砂屋」。沈男認爲該屋存有瑕疵,且已嚴重損害房屋結構、居住安全,前屋主鄞女未如實告知,致使沈男在不知真實屋況下購屋,受有420萬元損失,請求返還或賠償;而2名房仲當時在被問及「該屋應該不是輻射屋或海砂屋吧?」時,曾回答「不是」,沈男因此認定2人隱瞞屋況、未盡調查義務,應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對此,鄞女則辯稱,沈男當初看屋時很仔細,還帶親友陪同驗屋,確認後才交屋,如今卻主張她過度裝修隱瞞導致沈男判斷錯誤,但經中檢偵查後,確認該屋系鄞女11年前購買、經整理的中古屋,沒有過度裝修或惡意欺詐,因此獲不起訴。另房屋現況,鄞女均誠實勾選,且氯離子高不等於海砂屋,採樣接近水源亦會造成氯離子高,沈男並未舉證該屋確實爲海砂屋,且社區有125戶,從未聽聞有任何海砂屋事件,鄞女也是向前屋主購入二手屋,前屋主並未表示有任何問題,鄞女購入後也未再裝潢,並不知有瑕疵或故意不告知。

2名房仲則辯稱,海砂屋檢測需具體專業知識,並使用專門設備,房仲系以提供房屋買賣之居間服務爲其專業,對於建物是否存有結構問題之察覺能力與一般人無異,且該屋爲鄞女於11年前購入後未再重新裝潢,根本無從知悉海砂屋現象,且房仲不具檢測氯離子含量之能力,僅能依賣方對屋況記載,以通常之注意確認現狀,自不可能知悉有海砂屋現象。

臺中地院法官認爲,房屋現況說明書系原屋主就標的物現況之說明記載,如無特別約定保證,難認爲保證品質之意思表示,因此沈男主張此爲房屋品質保證,尚無可採;且鄞女101年購入該屋後未再裝潢,也未從前屋處得知是否爲海砂屋等訊息,因此鄞女稱不知情自足採信,難認有故意不告知瑕疵。

而連屋主鄞女都不知海砂屋情況,更何況林員、宋員僅爲房屋仲介,更無可能明確知悉該屋是否爲海砂屋,遑論刻意隱瞞。法官認爲,該屋未做過氯離子含量檢測一節,已載於現況說明書,而沈男交屋後委託檢測公司採樣,並以試驗報告爲據,顯見檢測房屋是否爲海砂屋須具備專業知識及設備,非一般人能輕易辨識,且當時亦無任何跡象預見該屋屋況有異,難認2名房仲負有破壞原始裝潢結構知悉瑕疵之調查義務,因此判決沈男求償無據,駁回其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