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一女子和男人散步時被抱進小樹林 慘遭2次強姦

(原標題宿遷女子男人散步時被抱進小樹林 慘遭2次強姦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宿區檢訴刑訴〔2020〕270號

被告人張磊,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107281999********,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新鄉市長垣縣**鎮**村**號。被告人張磊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3月16日被宿遷市公安局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分局刑事拘留,3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宿遷市公安局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磊涉嫌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於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張磊與被害人楊某某通過“陌陌”軟件結識,後被告人張磊於2020年3月13日從河南來宿欲找工作。3月14日,被告人張磊和被害人楊某某散步至蘇宿園區紫金山路蘇州三正路面公司南側的人行道邊後,被告人張磊把楊某某抱入小樹林油菜地裡,採用掐脖子威脅的方式強行與楊某某發生性關係。後二人返回至被害人楊某某位於**公舍**棟**室宿舍內,在宿舍牀上再次強行與被害人楊某某發生性關係。被害人楊某某凌晨2時許通過微信向他人求救,但未能聯繫上。3月15日上午9時許,被害人楊某某同事邢某某看到求救信息後,來到楊某某宿舍,將其帶下樓並報警。被告人張磊隨即出門跟上被害人楊某某,並將其帶至**公舍**棟**室,被告人張磊請求被害人楊某某不要報警被拒絕,其認爲楊某某欺騙其感情遂衝動之下將被害人放倒在地並騎在楊某某身上,雙手掐住楊某某脖子,致被害人楊某某口鼻出血、翻白眼,被告人張磊誤以爲被害人楊某某已經死亡,遂逃離現場。經鑑定,被害人楊某某頸部損傷出現窒息現場,構成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張磊於3月15日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宿遷市公安局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分局扣押或提取的手機等物證

2.宿遷市公安局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分局出具或調取的戶籍證明、發破案經過等書證

3.證人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張磊的供述和辯解;

6.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文書等鑑定意見;

7.宿遷市公安局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分局製作的辨認、勘查筆錄

8.宿遷市公安局蘇州宿遷工業園區分局製作或提取的電子證據、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張磊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張磊故意殺人、以暴力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磊已經着手實行殺人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張磊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張磊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