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夫妻容留未成年人賣淫 幫其攬客

(原標題重慶夫妻容留未成年人賣淫 幫其攬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3221963********,漢族個體經營者,高中文化程度戶籍地重慶市墊江縣**鎮**村**組**號,住址重慶市江津區**街道**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 2020年7月10日被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變更爲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322196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重慶市墊江縣**鎮**村**組**號,住址重慶市江津區**街道**號。因涉嫌容留賣淫罪, 2020年7月23日被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江津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楊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董某某、楊某某爲夫妻關係,爲了謀取非法利益,在其經營的位於重慶市江津區**街道**號的“**旅館”,共同介紹、容留賣淫女在此從事賣淫活動,且幫助攬客,從中收取提成。2020年7月9日21時許,二被告人介紹並容留王某甲(經查系未成年人)與劉某某、郭某某與王某乙在其經營的旅館內進行性交易,被民警當場查獲。案發後,被告人楊某某自動投案,二被告人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 營業執照、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發還清單等書證

2.證人王某甲、劉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證言

3. 被告人的董某某、楊某某供述與辯解;

4.辨認、辨認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董某某、楊某某爲謀取非法利益,爲賣淫者提供場所,介紹嫖客二人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容留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叄仟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叄仟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