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原陽兩男子蒙冤十年背後:民警和證人澡堂裡炮製假證 受害人未到過案發地

(原標題:河南原陽男子蒙冤十年背後:民警證人澡堂炮製假證 受害人未到過案發地)

記者 沈度 編輯 蘇航

2009年12月15日,張雪山、張成進因犯尋釁滋事罪,分別獲刑1年3個月、8個月。原陽縣法院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張雪山毆打李虎;張雪山、張成進夥同劉峰,共攔截4輛車,強行索要現金100元至250元不等。

刑滿釋放後,兩人踏上鳴冤之路。

原陽縣檢察院新鄉市檢察院複查該案時發現:未對同案犯劉峰採取強制措施,造成證據缺失;原陽縣民警找證人作筆錄,是在澡堂裡完成的;原陽縣的偵查案卷上顯示,證人和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是司機車主,然而兩人互不相識;司機證人沒有駕照,不會開車;被害人未到過案發地。

基於案件中荒唐的事實,2019年9月,張成進獲無罪;2019年12月,張雪山獲無罪。

2020年5月6日,張雪山(左)和張成進(右)拿到了國家賠償決定書。/受訪者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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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三人作案抓兩人

另一人仍在“案發地”附近生活

張雪山落網時間是2009年4月1日愚人節。其落網一個多月後,張成進落網。彼時,中鐵十二局正在張窪西邊修石武高鐵工地附近建有一座攪拌站。兩人“犯罪”與攪拌站有關。

2009年,中鐵十二局正在張窪村西邊修石武高鐵,工地附近建有一座攪拌站。/受訪者供圖

判決書顯示,2009年1月3日凌晨2時許,在攪拌站內,因收料問題,張雪山夥同他人,將中鐵二十局驗收員李虎打傷,造成李虎頭部、左下肢軟組織損傷;2008年11月和12月的4天晚上,張雪山、張成進夥同劉峰等人,在通往攪拌站的路上,對駕車前來送料的李久坤、呂學章王清棟郝雷浩4人進行攔截,強行索取現金100元至250元不等。

原陽縣法院認爲,張雪山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張雪山、張成進夥同他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嚴重擾亂施工秩序,情節嚴重。

2009年12月15日,原陽縣法院一審判決,張雪山和張成進犯尋釁滋事罪,分別處以1年3個月、8個月刑期。

2009年12月15日,張雪山、張成進因犯尋釁滋事罪,一審分別獲刑1年3個月、8個月。/受訪者供圖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原陽縣法院認定兩人“犯罪”的證據有:5名被害人的陳述、7名證人的證言及相關辨認筆錄。且兩人對檢方的指控無異議。

談及“無異議”時,兩人表示,“犯罪事實”子虛烏有,但想到身陷囹圄不便翻案,他們打算先認下來,待出獄後再翻案。

前述判決書載明,1977年出生的劉峰是兩人同夥,被另案處理。但尷尬的是:劉峰未被警方帶走、未被檢方起訴。

案卷顯示,2017年,該案辦案民警接受新鄉市檢察院調查時稱,2009年5月19日,決定刑拘劉峰。隨後,去他家實施抓捕,抓捕失敗後未將其列爲網逃。

多名和劉峰相識的人稱,2015年,劉峰因交通事故身亡。2009年至2015年六年時間內,他依舊在跑大貨車、在張窪村經營燒烤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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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和證人酒後

一同在澡堂完成假證

2010年7月,張雪山刑滿釋放,他和先釋放的張成進一起踏上鳴冤之路。5年裡,兩人不停地遞交材料,上門反映。2015年,原陽縣檢察院決定對該起尋釁滋事案複查。

原陽縣警方偵查該案時的筆錄顯示,證人楊世剛曹新東董家增分別是被害人李久坤、呂學章、王清棟的司機。3名證人分別證實了3名被害人被攔截、給錢的情節。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原陽縣人民檢察院複查時,董家增已經死亡,楊世剛、曹新東二人則否認了在警方調查時作出的口供。

楊世剛、曹新東稱,2009年5月6日,他們在曹新東家喝酒,一名熟人將民警領到家裡說“有事找”。隨後他倆和民警一起前往浴池。他倆洗過澡後,在浴池二樓吃飯。飯後,民警開始詢問。

楊世剛稱,他當時喝醉了,原陽縣民警如何詢問,他已記不清,但肯定沒作證“攔截、要錢”一事。

曹新東則說,被詢問時他也喝多了,有疑似張窪村幹部在場,民警問,疑似村幹部的人答。民警記完後,讓他簽名,他就簽名按指印了。

“心裡感覺做了假證,一直內疚,所以你們現在來問我,我啥都給你們說。”曹新東如是對原陽縣檢察院複查人員說。

弔詭的是,接受複查時,楊世剛、曹新東均稱,董家增和曹新東不會開車,沒有駕照,身份不可能是司機。多人也證實,沒見過曹新東開車。

除兩名證人外,受害人在接受原陽縣檢察院複查時也改了說法。

呂學章說,他被人截過,但他並不認識截他的人,警方筆錄稱他說的“截他的人叫張雪山”,這不是其原話。

王清棟則說,他從未向張窪村送過石料。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3名被害人與3名“司機”均表示,彼此之間互不相識。

即便出現諸多異常,2016年11月8日,原陽縣檢察院複查後仍認爲,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適用法律正確,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決定不予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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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沒去過案發地沒有受害

市檢察院建議法院再審

張雪山和張成進不服原陽縣檢察院的複查建議,繼續反映,2017年,新鄉市檢察院介入複查。

上游新聞記者瞭解到,除注意到原陽縣檢察院複查時發現的異常外,新鄉市檢察院還細緻地調查了原陽縣警方的偵辦過程

原陽縣公安局辦案民警接受新鄉市檢察院調查時稱,此案是新鄉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打黑隊催辦的,證人及被害人線索都是由打黑隊提供。

打黑隊民警接受調查時寫下了一份情況說明:沒有向原陽縣公安局提供過任何覈查工作所涉及的被舉報人、舉報人、證人等相關人員的姓名、住址、電話等信息。

此外,原陽縣公安局辦案民警表示,不清楚爲何不追逃劉峰。

除案件來源說法不一致外,新鄉市檢察院還發現了一處明顯的矛盾。

原陽縣警方的偵查案卷顯示,在花園派出所詢問了董家增,時間爲2009年5月6日21:30—21:55;在紅旗分局警務室詢問了曹新東,時間爲2009年5月6日22:05—22:40。

新鄉市檢察院調查人員問辦案民警:“都是你們問的,兩個地點相隔十餘公里,詢問時間卻只隔10分鐘,顯然有矛盾,如何解釋?”辦案民警答:記不清了。

前文提及,原陽縣法院認定,張雪山、張成進夥同劉峰等人還攔截了郝雷浩。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郝雷浩的詢問筆錄顯示,他是新鄉市輝縣高莊村人。他在筆錄中表示:“有一個叫成進的,還有一個叫雪山的,還有一個禿頭的,可能叫啥峰的,先開始要500塊錢,後來我給了他們100塊錢。”

新鄉市檢察院複查時發現,經戶籍網查詢,新鄉沒有郝雷浩的戶籍信息。郝雷浩是河北唐山人,在四川雅安工作、生活。郝雷浩沒有汽車駕駛證,沒有去過新鄉。

原陽縣辦案民警對此的解釋是,他們當年詢問了“郝雷浩”,其說話是新鄉當地口音,但其沒帶身份證,他們未覈實其身份。

此外,針對辨認筆錄,多名受害人表示,看着像,但不能確定。

新鄉市檢察院複查後認爲,原判決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的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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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釋放9年後

一人沉冤昭雪一人免於刑事處罰

2017年12月25日,新鄉市中院作出再審決定書:張雪山、張成進尋釁滋事案由原陽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

再審期間,原陽縣檢察院決定撤訴,原陽縣法院准許檢方撤訴,並撤銷此前“1年3個月、8個月”的有罪判決。

12月11日,兩人向上遊新聞記者回憶,等待8年多後,有罪判決終被撤銷,他倆既高興又氣憤。高興的是有罪判決被撤銷意味着無罪,氣憤的是並非審理後宣判無罪,而是撤訴。

兩人不滿,繼續反映。2018年8月28日,新鄉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原陽縣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發回原陽縣法院重審

2019年9月30日,原陽縣法院再審時認爲,因在證據複查期間,兩名證人陳述的“在澡堂被詢問,民警寫好筆錄他們簽字”相一致,表明在證實張雪山、張成進犯罪行爲的過程中有違法情形;李久坤、呂學章、王清棟在複查期間,陳述均出現前後矛盾,在場見證人對辨認過程均記不清,故對該3份辨認筆錄不予認定。郝雷浩查找不到,其所做證言無法覈實。

原陽縣法院還認爲,從案發到因交通事故死亡,長達6年時間,未對同案犯劉峰進行取證,也未對其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導致案件證據缺失。

基於上述原因,原陽縣法院認定,張雪山,張成進夥同劉峰攔4輛車、索要現金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張成進無罪。

針對“張雪山打傷李虎”,原陽縣法院認爲,張雪山夥同他人對李虎隨意毆打,造成李虎有皮外傷、軟組織受傷,構成尋釁滋事罪,因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

簡單來說,刑滿釋放9年後,張雪山在判決撤銷後繼續反映,結果卻是“沉冤一半”,張成進獲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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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共獲國家賠償26萬元

望加快追責進度

張雪山說,他沒有毆打李虎。他選擇繼續上訴。

上游新聞記者獲得的案卷材料顯示,李虎在接受詢問時陳述不一,有說“被張雪山打了”,有說“記不清了”。但他始終表示,被打後他沒報警,是原陽縣民警接到舉報材料後,再找他問的筆錄。

2019年12月12日,新鄉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張雪山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判決張雪山無罪。

2020年5月6日,原陽縣法院出具國家賠償決定書:張雪山被限制人身自由456天,獲賠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4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8萬餘元;張成進被限制人身自由245天,獲賠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7.7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餘元。

兩人共獲賠26萬元。/受訪者供圖

12月11日,兩人向上遊新聞記者介紹,伸冤10年,26萬元的國家賠償連律師費都不夠。他們不在乎賠償金額,而是希望追責辦案人員。

兩人表示,民警和證人在澡堂裡完成筆錄,“司機”證人根本不會開車,車主和“司機”彼此不認識,被害人從沒到過案發地,這麼荒唐的事實足以說明:原陽公安辦假案,原陽檢察院不履責,原陽法院一審錯判,難道不該有人擔責嗎?

爲此,兩人向原陽縣公安局、原陽縣檢察院遞交了信訪材料。

2020年5月29日,原陽縣公安局回覆:該事項應直接向刑警大隊、紀檢監察提出,不按信訪程序受理。2020年6月,原陽縣人民檢察院回函稱,經審查後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