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先鋒"酒駕獲刑仍辦案 開庭時突然辭職找不到了

(原標題:“掃黑先鋒”酒駕獲刑仍戴罪辦案,被律師申請出庭時卻突然辭職“找不到了”)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康巴分局刑警大隊民警邊鈺凱,2017年時因酒駕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獲刑後依法應遭辭退或開除的邊鈺凱,仍繼續任職查案,並作爲主要辦案人員偵辦了準格爾旗薛家灣塔村村主任康蘭半的刑事案件

辯護律師稱,辦案民警邊鈺凱在對康蘭半訊問中存在“以暴力威脅”、欺騙等非法收取證行爲,兩次向法庭申請通知其出庭說明證據收集過程,並接受詢問。今年7月16日,康蘭半案一審在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法院開庭。開庭當天,檢察院出具了一份由康巴什公安分局出具的證明:“邊鈺凱辭職了,找不到了”。

9月3日,康蘭半的辯護人告訴上游新聞(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記者,當天他們已向康巴什公安分局提出申請,要求其糾正“在邊鈺凱接受調查期間批准其辭職”的違法行爲。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已辭職的前民警邊鈺凱,2019年6月曾被康巴什公安分局官方發文稱爲“掃黑先鋒”,目前該文章已被刪除。

▲2017年,邊鈺凱曾因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

民警酒駕獲刑後仍任職查案

2007年9月18日,內蒙古準格爾旗伊東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孫家壕煤礦及其公路項目,徵收了準格爾旗薛家灣鎮陽塔村的部分土地,孫家壕煤礦井口設在陽塔村。康蘭半在擔任陽塔村村長期間,於2014年至2017年承包了孫家壕煤礦的排放矸石、滅火治理工程。

據多位陽塔村村民透露,2019年6月20日,時任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刑警大隊民警的邊鈺凱,帶走了該村原村主任康蘭半,理由是以涉嫌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當年秋天,邊鈺凱還以警察身份,前來調查村民與煤礦之間的民事糾紛。

康蘭半的家屬後來才知道,早在2017年,邊鈺凱曾因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

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裁判文書顯示,2017年6月11日21時43分,邊鈺凱酒後駕駛小型轎車,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後駛入道路南側綠化帶內,造成本人受傷,苗木、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經對邊鈺凱提取血樣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爲209.91mg/100ml,已達到醉酒狀態。經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康巴什區大隊認定,邊鈺凱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賠償了造成的所有損失。

之後,邊鈺凱被鄂爾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檢察院提起公訴。2017年8月24日,伊金霍洛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邊鈺凱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相關材料顯示,在一審判決之前,2017年6月12日,邊鈺凱被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4日經法院決定取保候審。

▲《公安部五條禁令》明確規定,“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根據《人民警察法》第26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公安部五條禁令》中也明確規定,“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今年7月16日,康蘭半案一審在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法院開庭。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警方稱其系在職警察取證有效

康蘭半的家屬認爲,邊鈺凱獲刑後仍任職查案,此舉違反了《人民警察法》和《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於是向當地紀委等部門書面舉報。

今年4月15日,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出具了一份《關於對邊鈺凱的處分情況說明》。該《說明》除確認了上述法院判決內容外,還稱邊鈺凱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予以嚴肅處理。鑑於事故發生後邊鈺凱能夠自願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爲,能夠積極配合審查工作,2017年11月15日,康巴什區紀委研究決定,給予邊鈺凱開除黨籍處分。2017年11月22日,經康巴什分局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邊鈺凱降低崗位等級一級、薪級工資降低兩級的處分。從作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按新聘(任)崗位確定,處分期24個月。

“邊鈺凱經有權機關做出黨紀政紀處理決定,仍屬於在職工作人員。鑑於有關案件當事人、律師對此有異議,相關部門正在調查,目前未有結論,我局已暫停其參與案件辦理。”

在康蘭半案的庭前會議上,辯護人認爲,邊鈺凱作爲已經被法院判決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罪犯,其本身不具備擔任警察的資格,在此期間取得的證據不合法,於是向法庭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今年5月26日,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又出具了一份《關於對邊鈺凱有關情況說明》。該《說明》稱,2019年,邊鈺凱參與辦理康蘭半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案件時未離職,還在康巴什分局工作,屬於在職警察身份,具有調查取證資質,取得證據有效。

▲今年5月,康巴什公安分局出具《說明》稱,2019年邊鈺凱參與辦理康蘭半案時未離職,屬於在職警察,具有調查取證的資質,取得證據有效。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去職民警被指“用暴力相威脅”取證

今年7月16日、7月29日、8月6日,康蘭半案一審在鄂爾多斯市康巴什區法院3次開庭。

檢方指控稱,2015年以後,爲謀取非法經濟利益,康蘭半利用其村長職務形成的便利條件和影響力,採用指使他人阻攔施工、處理舉報糾紛、言語辱罵等威脅手段逼迫施工單位,強攬工程,敲詐錢財,嚴重影響了孫家壕煤礦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應對被告人以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實行並罰。

康蘭半案開庭前,其辯護人認爲,除邊鈺凱作爲偵察員身份不合法外,結合他與偵查員馬某某、楊某在對康蘭半訊問中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迫使康蘭半承認自己有罪;爲查明事實,申請法庭通知本案偵查人員邊鈺凱、馬某某出庭說明證據收集過程,並接受詢問。

▲今年7月,康巴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出具《情況說明》稱,邊鈺凱於2020年5月9日辭職,現已無法取得聯繫,無法出庭作證。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7月16日該案第一次開庭時,檢方出具了一份由康巴什分局刑警大隊出具的《情況說明》:“我局辦理康蘭半涉嫌敲詐勒索案的辦案民警邊鈺凱,已於2020年5月9日辭職,現已無法取得聯繫,無法出庭作證。”

庭審中,辯護人申請播放康蘭半接受訊問期間的同步錄音錄像。錄像顯示,邊鈺凱在對康蘭半訊問期間,使用諸如“坐老虎凳”、大聲吼罵等方式。辯護人認爲,這有明顯的威脅的語言和行爲。

法庭上,康蘭半及其辯護人都向法庭提供了有關邊鈺凱在抓捕康蘭半的路上,對其以暴力相威脅,並欺騙、引誘其作出不利於自己的虛假供述的詳細線索,包括具體的時間、地點、人員和相關具體行爲。辯護人認爲,正是由於邊鈺凱對康蘭半以暴力和其家人的安危相威脅,使得康蘭半陷入極大精神痛苦,纔不得不違背其個人意願按照邊鈺凱的指示作出了虛假供述。

對此檢方認爲,邊鈺凱等人的訊問行爲雖有不妥,但保障了康蘭半的基本人權,仍屬於合法取證。對於辯護人要求調取抓捕康蘭半的執法記錄儀錄像,檢方並未做書面回覆。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2019年6月20日,康巴什公安分局官方微信“平安康巴什”曾發文,將邊鈺凱稱爲“掃黑先鋒”。文中介紹,2018年3月,邊鈺凱被抽調至康巴什公安分局掃黑辦駐準格爾旗涉煤攻堅組工作。15個月內,邊鈺凱走訪煤礦15家、化工廠3家,走訪羣衆2000餘人次。目前,該文章已被刪除。

▲陽塔村近千名村民聯名上書稱,村長康蘭半對於孫家壕煤礦無法構成強勢地位,沒有敲詐勒索和強迫交易的可能性。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近千村民聯名向法院反映煤礦污染問題

9月3日,康蘭半的辯護律師告訴上游新聞記者,他們已於當天向康巴什公安分局提出律師意見,告知其在邊鈺凱接受調查期間批准其辭職申請系違法行爲,要求其糾正“不予開除反而繼續由其擔任警察”、在邊鈺凱接受調查期間批准邊鈺凱辭職等違法行爲,並要求將處理結果面向全社會公開。

▲今年4月15日,康巴什公安分局出具《說明》稱,鑑於有關案件當事人、律師有異議,相關部門正在調查,目前未有結論,已暫停邊鈺凱參與案件辦理。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同時辯護人還提出,應當對康蘭半案件重新調查。根據已經結束的庭審,辯護人認爲康蘭半並不構成犯罪,主要原因包括案件的偵查存在大量非法取證行爲、重要證人的詢問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符且缺乏真實性、沒有任何證人證言之外的客觀證據能夠證實康蘭半實施了任何強迫交易和敲詐勒索的具體犯罪行爲

此外,上游新聞記者還獲得了一份由陽塔村近千名村民的聯名上書,村民聯名證明康蘭半沒有實施過公訴人所指控的犯罪行爲,並向法院反映“孫家壕煤礦在經營期間的違法行爲導致當地環境污染嚴重、煤礦屢教不改”問題。在村民看來,村長康蘭半對於孫家壕煤礦無法構成強勢地位,沒有敲詐勒索和強迫交易的可能性。

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部五條禁令》等規定,邊鈺凱酒駕獲刑後應該辭退或開除,爲何只給了降級降薪的處分?長期留職辦案後,爲何又在當事人、律師提出異議後允許其辭職?9月3日下午,上游新聞記者致電康巴什區公安分局黨委書記、局長劉學軍欲採訪此事,電話被掛斷。記者給其發信息,截至發稿未收到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