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女子收留外地朋友 熟睡中被強姦
起 訴 書
南檢刑訴〔2020〕202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7222000********,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縣,住成都市溫江區**小區**棟**單元**樓。因涉嫌強姦罪,2020年7月28日被南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准,於2020年8月10日被南江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南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三日內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吳某某從成都返回南江,寄宿在南江縣**小區**單元**樓**號熊某某家中。7月27日凌晨4時許,吳某某回到熊某某家後,趁熊某某熟睡之際將其強姦。
聊天記錄截圖、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熊某某的陳述;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現場勘查、辨認等筆錄;鑑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吳某某以暴力手段強姦婦女,其行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吳某某具有坦白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江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李如龍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