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女子慘死綠化帶 前男友被抓

(原標題常州女子慘死綠化帶 前男友被抓)

被告人劉吉鵬,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521231996********,漢族專科文化務工人員,住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力達達斡爾自治旗**鎮**村**室。被告人劉吉鵬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3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經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州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吉鵬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劉吉鵬,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30日,本院依法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劉吉鵬與被害人別某某(女,30歲)在網上相識並確立戀愛關係。12月份以來,劉吉鵬發現別某某與其他男子有不正常往來,並心生不滿,多次與其爭吵並毆打別某某,導致二人於2019年3月份分手,劉吉鵬離開常州。

之後,劉吉鵬因心理失衡,返回常州併購買小刀赴別某某工作場所要求別某某複合,遭拒後產生報復心理,遂網購兩把匕首多次在別某某的暫住地等候,伺機作案。

2019年3月30日凌晨,劉吉鵬在別某某的暫住地常州市新北區**花園小區附近侯得別某某,見其單身,遂採用扼頸的手段將別拖至**花園**幢東側綠化帶內,後用匕首對別頸部捅刺、切割。經鑑定:別某某系遭單刃刀刺、切頸部致血管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發後,被告人劉吉鵬撥打110報警原地等候警察到來,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匕首等物證

2.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三進派出所出具的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書證

3.證人別某甲、孫某某、別某乙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劉吉鵬的供述與辯解;

5. 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鑑定意見;

6.常州市公安局製作勘驗檢查筆錄

本院認爲,被告人劉吉鵬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吉鵬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