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失足女一天賣淫3次 只賺140元

(原標題泰州失足女一天賣淫3次 只賺140元)

公訴機關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翠萍,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無業,住靖江市。因本案於2020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審

靖江市人民檢察院以靖檢刑訴〔2020〕4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翠萍犯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於2020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凌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翠萍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陳翠萍在其典租的靖江市西玉路5號房屋內,容留、介紹孟凡榮褚某向他人賣淫3次。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0日8時許,被告人陳翠萍在上述典租屋,容留、介紹孟凡榮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徐某賣淫1次,非法獲利人民幣20元。

2.2020年8月10日9時許,被告人陳翠萍在上述典租屋,容留、介紹褚某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向陳儀平賣淫1次,非法獲利人民幣20元。

3,2020年8月10日14時許,被告人陳翠萍在上述典租屋,容留、介紹孟凡榮以人民幣100元的價格向嚴浩彬賣淫1次。

被告人陳翠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

案發後公安機關依法追繳被告人陳翠萍人民幣140元,暫存於該局。

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委託了靖江市司法局對被告人陳翠萍的平時表現、社區監管條件等進行了調查,該局調查後認爲,被告人陳翠萍具備適用社區矯正的條件。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翠萍預繳了財產保證金人民幣6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翠萍無異議,且有經查證屬實的接處警工作登記表、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書證證人陳儀平、徐某、褚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翠萍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扣押筆錄,調查評估意見書,繳費發票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爲,被告人陳翠萍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爲已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應依法處罰。陳翠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鑑於陳翠萍已經退出了違法所得並預繳了財產刑保證金,故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翠萍犯容留、介紹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根據陳翠萍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結合審前調查評估意見,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給予其一定的考驗期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翠萍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公安機關依法追繳的被告人陳翠萍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四十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