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2人組織賣淫被逮捕 案件詳情公佈

(原標題:自貢2人組織賣淫被逮捕 案件詳情公佈)

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自井檢一部刑訴〔2020〕104號

被告人李青紅,男,1984年1月19日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3211984011929935103211984********,漢族,自貢市人,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榮縣鼎新鎮紅勝村2組21號四川省榮縣**鎮**村**組**號,現住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梨園匯豐苑3棟6樓11號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棟**樓**號。2006年3月27日因犯搶劫罪被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00元;2017年3月27日因犯盜竊被自貢市大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2017年7月10日刑滿釋放。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自貢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12月17日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3111984121723115103111984********,漢族,自貢市人,大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沿灘區衛坪鎮曾家橋村5組52號四川省沿灘區**鎮**村**組**號,現住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匯川路736號9棟6單元1樓1號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路**號**棟**單元**樓**號。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自貢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辯護人李偉,四川宣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12月11日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30419931211051X5103041993********,漢族,自貢市人,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勉流井巷37號1門附7號四川省自貢市大安區**巷**號**號,現住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重慶商業步行街7棟3單元4樓12號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重慶**街**棟**單元**樓**號。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被自貢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自貢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青紅、曾某某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辯護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青紅、曾某某、程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至6月10日,被告人李青紅夥同被告人曾某某介紹吳某某(另案處理)、羅某某(另案處理)、徐某某(另案處理)等多名賣淫女,利用微信、發名片等方式招攬嫖客,並通過微信、電話聯繫賣淫女到自貢市錦江酒店、自貢市新新酒店、自貢市天香佳園酒店樓上民宿等多處地點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李青紅和被告人曾某某從嫖資中提成獲利2萬餘元。期間,被告人程某某通過接送賣淫女、幫忙拉客等形式協助李青紅、曾某某介紹賣淫,並從中獲利5000餘元。

1.2020年6月5日晚上,程某某和胡某某入住自貢市客運站君臨商務酒店409房間。當晚23時許,有人從門縫塞進記載有宣傳賣淫圖片和聯繫電話的“小卡片”,程某某就撥打卡片上的聯繫電話要求對方安排兩名賣淫女上門服務。隨後被告人曾某某通過微信(微信暱稱藍波兔”)安排徐某某(微信暱稱“可愛妹妹”)和吳某某(微信暱稱“幸福離我好近”)到達君臨商務酒店,雙方談定價格之後,徐某某通過微信收取程某某支付的嫖資3600元,並將其中1800元轉給了吳某某,將1000元轉給了曾某某,吳某某也轉了1000元給曾某某。之後,徐某某與程某某在422房間,吳某某與胡某某在409號房間進行了賣淫嫖娼活動。

2.2020年6月10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李青紅通過微信(微信暱稱“香菸不離手”)向周某某推薦車震賣淫服務,周某某應允,並告訴對方自己的位置在自流井區匯西小學小區門口。被告人李青紅遂安排被告人程某某駕車送羅某某到了匯西小學旁小區門口,待程某某離開後,周某某將車開到隱蔽處與羅某某在車內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周某某通過微信轉賬700元嫖資給了羅某某。

3.2020年6月10日凌晨0時46分許,被告人曾某某通過微信安排吳某某到錦江大酒店1505房間接一個600元的單子,讓其不收錢。同時,被告人李青紅接到一個叫“亮亮”的男子的電話,讓其安排一個賣淫女到錦江大酒店接一單生意,讓其不收錢。李青紅遂通過微信安排羅某某到達錦江大酒店,並收到了“亮亮”200元的提成。爾後,吳某某與陳某某在錦江大酒店1505房間,羅某某與敬某某在錦江大酒店1615號房間進行了賣淫嫖娼活動後,被民警當場擋獲。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一、書證: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法律文書②人口信息表③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扣押清單、發還清單④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⑤微信轉賬記錄截屏⑥情況說明抓獲情況說明等;

二、證人吳某某、徐某某、羅某某、程某某、陳某某、敬某某、彭某某、胡某某、韋某某等人的證言

三、被告人曾某某、李青紅、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四、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五、電子證據:電子證據檢查記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青紅、曾某某、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曾某某、李青紅、程某某介紹婦女賣淫,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五十九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青紅、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適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李青紅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李青紅、曾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李青紅、曾某某、程某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李青紅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建議判處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自貢市自流井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明獨林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