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男子樓道內堆垃圾和鄰居發生糾紛 一人持斧頭殺人

(原標題寧夏男子樓道內堆垃圾和鄰居發生糾紛 一人持斧頭殺人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銀檢二部刑訴〔2019〕13號

被告人鄭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0122194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賀蘭縣,住賀蘭縣習崗鎮**村**組**號,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銀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經本院批准被銀川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銀川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及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鄭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系鄰居,雙方曾因被害人在家門口樓道內堆放撿拾的舊衣物等垃圾發生矛盾。2019年8月27日10時許,被告人鄭某某趁劉某某在樓道內收拾垃圾時,持斧頭砍擊陳某某頭部,陳某某見狀跑至小區院內,鄭某某追上後將陳某某拉倒在地,再次用斧頭在其頭部、頸部肩部部位多次砍擊,後被鄰居楊某制止。陳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被害人陳某某系創傷失血性休克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物證:斧頭、衣物等;

2.書證: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提取筆錄等;

3.證人證言:楊某、徐某某、高某等證人證言;

4.鑑定意見: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照片、檢驗報告等;5.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照片等;

6.視聽資料光盤等;

7.被告人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爲,被告人鄭某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某犯罪時已年滿75週歲,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秀花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鄭某某現羈押於銀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