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原:鄰居在樓道內給電動車充電引發火災 母子倆不幸身亡

遼寧鐵嶺開原小區住戶李某樓梯間內給電動自行車充電,引發火災,造成樓內住戶任某兒子在逃生時不幸被薰倒,母子倆雙雙身亡。部分住戶家遭受損失事發後李某被判刑。痛失妻兒的任某丈夫將該小區開發商肇事者李某等告上法院,索賠180餘萬元。2021年5月,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開發商和李某均需賠償。

2018年11月3日12時許,遼寧鐵嶺開原男子李某存放在開原市福源華城二期25號樓1單元一層樓梯間的電動自行車在充電過程中引發火災。

大火中,該單元601住戶任某帶着兒子逃生,不幸被薰倒。任某當場死亡,其兒子受傷經搶救無效於2018年11月7日死亡。

這場火災過火面積4平方米,致使3輛電動自行車被燒燬、一輛自行車被煙燻,單元門、配電盤配電箱供熱管線檢查井單元樓附屬設施被燒損,部分住戶室內窗簾衣物被煙燻。

經鑑定,任某系因火災現場吸入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及呼吸道燒傷而致死亡。其兒子系因大面積皮膚燒傷和熱作用呼吸道綜合症等,並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發後,李某因失火罪被判刑3年8個月。而任某的丈夫宋某在痛失妻兒之後,將小區開發商、物業公司和李某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80餘萬元。

法院查明,李某住在宋某這一單元的四樓,在事發兩個月前,便開始從四樓的門,通過樓梯間連線一樓,給電動自行車充電,沒有受到相關部門人員的阻止。法院一審認爲,李某應當承擔賠償原告合理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佔80%。

物業公司對李某私自扯線充電的行爲,疏於管理,對業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佔10%。房產開發公司應承擔相關賠償責任,佔10%。

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賠償宋某1335740.72元;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分別賠償166967.59元。

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近日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