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百萬債務讓他成了“老賴”

近日,家住浙江省慈溪市金某特地趕到寧波市檢察院,送上一面寫有“筆跡辨真僞,爲民解憂愁”的錦旗,感謝寧波市檢察院文件檢驗鑑定人通過技術手段還原事實真相,維護其合法權益

2015年,金某準備到外地出差時,突然發現自己無法購買高鐵票和飛機票,原因是自己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金某到法院詢問後得知,2012年12月,王某債務餘某羅某死亡,對該二人的債權無法受償,代位向慈溪市法院起訴,要求受償餘某、羅某對借款人金某及保證人徐某持有的100萬元債權,並出示有金某簽字並捺印的借條一張。2013年3月,慈溪市法院在無法聯繫到金某的情況下,作出缺席判決,要求金某歸還王某借款100萬元。

這筆從天而降的百萬鉅債讓金某感到一頭霧水:自己根本不認識王某,也沒有簽過借條,怎麼惹上了官司,還被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金某先後到當地法院、信訪部門反映過情況,一直沒有解決。走投無路下,他來到慈溪市檢察院申請民事執行監督。承辦檢察官審查後發現,弄清借條上的簽名及指印是否爲金某本人的是辦案關鍵,遂向寧波市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尋求技術支持

寧波市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的三位文件檢驗鑑定人赴慈溪與承辦檢察官、當事人溝通交談,詳細瞭解案情,並申請調閱了法院案卷,取得了借條原件。三位鑑定人發現,借條落款時間爲“2011年9月2日”,金某字跡黑色水筆書寫,字跡清晰,書寫自然流暢,書寫水平較高,單字筆畫、偏旁間搭配比例關係正常,無不正常抖動、停頓現象,能充分反映出書寫人的筆跡特徵,具備鑑定條件。

然而在收集用於比對的案發前後自然樣本時,鑑定人遇到了難題。由於案件發生在2011年,當時金某四處務工,且多是短期或在私人企業,並沒有留下多少書寫字跡。三位鑑定人先後赴幾家單位進行樣本收集,都一無所獲。就在樣本收集陷於停滯之時,鑑定人想到2011年電子支付還不普及,留在銀行支票存款單、取款單中可能留有金某本人筆跡。

得知金某2010年在中國建設銀行辦理銀行卡開戶業務後,三位鑑定人立刻開好了查詢函,到銀行取得了時間爲“2010年4月15日”金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個人開戶服務申請表》、“存款憑條”各一張。案發前自然樣本,運筆自然流暢,但書寫水平一般。鑑定人又把《人民法院當事人聯繫方式確認書》中金某簽名字跡作爲案後自然樣本。案發前後不同時間書寫的自然樣本,與其本人現場書寫的案後實驗樣本在筆跡特徵上反映穩定且相同,無刻意僞裝痕跡,能客觀反映書寫習慣,可供進行比對檢驗。

三位鑑定人對檢材、樣本認真分析研判後,最終給出鑑定意見,認定有金某簽名字跡的借條不是其本人書寫。

爲謹慎起見,寧波市檢察院還向浙江省檢察院申請對借條上的指印進行了指紋痕跡鑑定。經浙江省檢察院技術處鑑定後,得出的鑑定意見也是“指印非金某本人所留”。

2020年8月,慈溪市法院採納鑑定意見和慈溪市檢察院作出的再審檢察建議,對該案予以再審並依法改判,撤銷金某清償義務。至此,困擾金某多年的問題得以圓滿解決。(蔡俊傑 呂靜波 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