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玩具槍案”再審:法院中止執行原判決,當事人取保候審

(原標題:山東玩具槍案”再審:法院中止執行原判決,當事人取保候審

景安朋(右)取保候審後與哥哥景安邦拿着《釋放證明書》。受訪者供圖

監禁7年2個月23天后,11月10日,32歲的景安朋獲准取保候審,回到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的家中。

7年後在獄中取保候審,其兩任代理律師記者說,這並不多見。原定的刑期是到2023年。

此前,這位玩具店店主因“非法買賣槍支罪”獲刑10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9月19日報道過他的經歷中國青年報客戶端此前報道:《是玩具生意,還是槍支交易?》)。他是因銷售玩具槍而被判處刑罰的此類案件當事人之一。

“因再審可能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再審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中止原裁定及判決的執行”。該案經歷了一審、二審,申訴、駁回,另一當事人申訴、再審,景安朋的辯護律師已換過三批。

11月10日上午,景安朋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簽字、摁下手印,走出監獄大門。

今年9月,受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青島市中院再審這一案件。根據判決書,法院再審後認定,原審被告人景安朋、李秀蘭李曉海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原審被告人董冰冰犯非法持有槍支罪一案,因再審可能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相關規定,該院決定:本案中止原裁定及判決的執行。對原審被告人景安朋、李秀蘭採取取保候審措施。

11月10日,山東省鄒城監獄出具《釋放證明書》,證明書載明,2014年9月29日,時年27歲的景安朋經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十年,獄內減刑2次,實際執行7年2個月23天,“現因中止執行原判決,決定對其予以釋放”。

當天下午,景安朋回到老家臨沭縣農村老家,親戚朋友買了鞭炮,要燃放歡迎他回家。景安朋阻止了,“我丟人”,旋即大哭起來。在席間吃飯時,景安朋說得最多的一句話是“冤枉死了”。

過去6年裡,景家人一直爲此申訴,他們認爲景安朋出售的是玩具而不是“槍支”。景安朋的二哥景安邦對記者說,他們依然堅持景安朋是無罪的,“(從一審判決起)我們堅持了6年,還能再堅持6年,我們希望最終能得到無罪判決。”

在景安邦眼裡,弟弟入獄前是一個“很陽光、很開朗”的男青年,現在老了很多。他給弟弟買了新手機,但是學了三天,景安朋還是不會操作。

現在的景安朋白天不敢出門,不敢和陌生人講話,“怕穿制服的人”,經常一個人默默蹲在牆角。他入獄前出售的玩具槍被堆在他當年的婚房裡,而他的婚約因他入獄而取消。看到這些玩具槍,他說:“都是你們這堆小東西把我害了。”

根據原判決,景安朋向下遊經銷商李秀蘭出售了一批玩具槍,其中的一部分被鑑定爲槍支,這是他們入獄的原因。

此案6年後再審的依據在於,“認定原審被告人李秀蘭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的證據不確實充分”。

今年9月,青島中院對景安朋、李秀蘭案進行了再審。景安朋的代理律師向法院提交了書面辯護詞,爲其做無罪辯護。

律師在辯護詞中稱,除了槍支認定標準、景安朋是否符合該罪主觀構成要件之外,辯護律師還發現,涉案槍形物是否爲景安朋向下遊銷售的,同樣存疑。涉案槍形物可能另有來源,並非景安朋向李秀蘭出售的。理由之一是,李秀蘭稱其三次收到槍形物的數量爲1、12、3支,而在案物流公司貨運單記載的件數爲4件,與李秀蘭的說法無法對應。並且,貨運單記載的價格爲2558元,而李秀蘭供稱槍形物單價爲290元,無法得出2558元這一數字。

同時,當事人的供述也與在押槍形物的型號、數量無法對應,比如,李秀蘭供稱其販賣的槍形物型號有3種,但本案槍形物型號有4種;李秀蘭供稱其販賣“仿AWP型號”之外的槍形物有3支,但本案該型號之外的數量有7支。

辯護律師認爲,從偵查階段至今,景安朋沒有一次供述自己給李秀蘭發過槍形物,唯一承認發過槍形物的是其僱的工人,不過,工人僅陳述自己向李秀蘭發過“短槍”,而本案在李秀蘭及其下游處查獲的均爲“長槍”。

“在案證據僅能證明景安朋向李秀蘭出售了玩具,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李秀蘭的涉案槍形物來自景安朋。”景安朋的律師認爲,原審裁定認定景安朋向李秀蘭銷售17支槍形物並有12支爲真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此前擔任過景安案一審、二審辯護人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玉忠也認爲,該案無罪辯護的條件和內容沒有改變,他仍然堅持景安朋無罪。

目前,景安朋等當事人正在等待再審法院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