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參行賄案 高院更四審判刑

本報訊

電玩大亨周人參等人被控行賄案,臺灣高等法院更四審今天宣判,依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爲交付賄賂罪將周人參判刑2年7月,減爲有期徒刑1年3月又15日。

民國81年間擔任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許姓男子及當時在板橋地檢署擔任主任檢察官的洪姓男子,也因對周人參集團放水、泄密,分別被判處8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及1年徒刑。

由於許男目前停職中,洪姓男子目前仍是澎湖地檢署的優遇檢察官,因此法官於今天宣判後,已用最速件將判決送至法務部,告知許姓、洪姓男子被判刑一事

根據判決指出,周人參於77年間起在臺北市、縣(現改製爲新北市)等地,開設多家電動遊樂場、電玩店等,範圍遍及臺北市山區、中山區、萬華區臺北縣三重市、林口鄉等,周並僱用多人分別擔任各家店的人頭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等。

周人參爲避免電玩店遭警方查報、取締,與其他共犯謀議定期自各電玩店營業額內提撥一定比率的賄款,透過各管道轄區分局派出所、少年警察隊等打通關節,以行賄員警

許姓檢察官明知所承辦的賭博案件與周人參有關,不但未沒收周人參所屬電玩店的機臺,還濫用職權枉法不起訴處分圖利周人參;洪姓主任檢察官經介紹認識周人參後,不但未予迴避,反而進而交往,甚至在83年間泄密警員要前往搜索的消息給周人參所屬的電玩店,使員警執行搜索時撲空,無功而返。

周人參除了更二審行賄部分被判免訴外,歷審都被判處有罪高院更四審審酌周人參等人行賄衆多員警,惡性非輕,又是本案行賄犯行首腦,其他共犯是因受僱而直接參與行賄,依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爲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7月,褫奪公權6年。

高院依96年減刑條例及部分被告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聲請減刑後,周人參被減爲有期徒刑1年3月又15日,褫奪公權3年;高院審酌許男身爲檢察官、洪男身爲主任檢察官,卻故意對周人參集團放水、泄密,依對於主管事務直接圖利、公務員泄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判處許男有期徒刑8年4月,褫奪公權6年;洪男被依公務員包庇他人以賭博爲常業罪判處1年徒刑。(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