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和平區長貪瀆案 一審違《法院組織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前臺中市和平區長林建堂2018年間利用前瞻計劃補助自來水工程,由清潔隊員謝震宇當白手套向6家廠商索賄589萬元,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林6年6月、謝5年3月不等。臺中高分院20日宣判,以一審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新審理。(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前臺中市和平區長林建堂2018年間利用前瞻計劃補助自來水工程,由清潔隊員謝震宇當白手套向6家廠商索賄共589萬元,謝在偵辦期間遭收押,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林6年6月、謝5年3月不等。臺中高分院今天宣判,罕見地以一審法官與裁定羈押法官爲同一人,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新審理。

林建堂在2014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間擔任臺中市和平區第一屆及第二屆區長,常私下指派建設局約僱人員謝鎮宇處理相關業務,經濟部水利署覈定「前瞻基礎建設計劃」,補助和平區2019年自來水改善計劃共6案工程,於2018年間辦理公開招標作業。

林因選舉及公關費用欠下多筆債務,委由謝鎮宇出面向6家得標廠商索取工程回扣款,設計監造廠商收15%、工程師做廠商收10%,共收回扣589萬元。林同年11月間拿出回扣款300萬元償還土地買賣欠款,再拿20萬、30萬元償還小額債務、個人公關費及選舉花費等。此外,謝另涉泄密罪。

檢方偵辦期間曾以謝涉嫌重大,向臺中地院聲請羈押獲准;案經臺中地院審理後在2023年6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共7罪判林應執行徒刑6年6月、謝則5年3月至5年1月不等,另謝涉泄密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臺中高分院今天宣判,以合議庭在審理期間發現,一審法官與裁定羈押法官爲同一人,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與高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承辦該案法官,不得辦理同案審判事務,基於被告訴訟人權,撤銷一審判決,發回臺中地院重新審理。